修改後的基礎與遺產稅
修改後的基本規則
根據2001年經濟增長與稅收減免協議法案 (簡稱“EGTRRA”)的規定,聯邦遺產稅免稅額逐漸增加,並且在2010年聯邦遺產稅計劃為僅在那一年完全消失。 代替聯邦遺產稅,EGTRRA引入了“修改的結轉基準規則”,這些規則影響繼承財產的所得稅後果。 根據修改的結轉基準規則,繼承財產的所得稅基礎可以增加130萬美元,而不是根據以前的遺產稅法無限增加。 此外,如果該財產由尚存配偶繼承(直接或通過合格的可終止利息財產(或QTIP)信託),則該財產可能會額外獲得300萬美元的提款。
根據2010年TRA條款,遺產稅是2010年死者的默認規定。 因此,為了讓2010年的繼承人選擇修改後的遺留物基本規則和遺產稅規定,繼承人將需要提交一份新的IRS表格,稱為表格8939, 從遺屬收到的財產基礎增加分配 。
這是一個信息返回,而不是納稅申報表,並將於2012年1月17日或之前到期。提交表格8939的時間不會延長,修改後的表格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提交。 有關擴展和修訂的信息可以在說明和通知2011-66中找到。
哪些2010年產業應該選擇適用修改後的結轉基準規則而不是遺產稅規定? 一般來說,2010年遺產超過5,000,000美元的繼承人將需要運行這些數字,以確定是否應用修改後的遺留物基準規則與遺產稅規則是有意義的,因為會有一個突破點,使其更有意義應用一個而不是另一個。
2010年遺產稅規定
根據2010年TRA的規定,如上所述,按照EGTRRA的條款,2010年納稅年度應完全消失的聯邦遺產稅在2010年全部恢復並且追溯至2010年1月1日莊園。 這項新的遺產稅法的啟發是,它提供了有史以來最大的遺產稅免稅 - 5,000,000美元 - 以及最低的遺產稅稅率 - 35%。 除此之外,選擇使用遺產稅規則而不是修改後的遺留基礎規則的2010年死者的繼承人將根據其繼承財產獲得全面提升。
如上所述,遺產稅規定是2010年屋苑的默認規定。 這意味著如果遺產總額不超過5,000,000美元,那麼繼承人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並且在其繼承資產的基礎上全面進步。 但是,如果遺產超過500萬美元的價值,死亡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期間,繼承人希望應用遺產稅規則而不是修改的遺留基礎規則,那麼繼承人需要申請聯邦遺產納稅申報表 , 美國 國稅局表格706 , 美國房地產(和世代跳閘)納稅申報表 ,但在2011年9月19日之前,國稅局卻沒有公佈2010年表格706的最終版本,造成了混亂。
對於2010年超過5,000,000美元的繼承人和他們已故的恩人在2010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間死亡的情況,如果他們想申請遺產稅而不是修改後的遺留基礎規則,那麼他們需要提交國稅局表格706或在他們去世的恩人的死亡日期之後九個月之前,除瞭如上所述,表格直到九月初才發布。
因此,2010年需要提交706表格但無法按時準備和提交的財產的繼承人應該已經提交了IRS表格4768 , 申請延長時間以歸還和/或支付美國房地產(和Generation-跳過轉賬)稅務 ,以便接收自動延長六個月的時間以提交表格706並支付任何可能到期的稅款。
2010年禮品稅規定
雖然TRA 2010對聯邦遺產稅管理規定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它並未影響終身免交禮品稅,該稅免稅額保持在1,000,000美元。 然而,根據EGTRRA的規定,禮品稅率應該從2009年的45%降低到2010年的35%,2010年的TRA並沒有影響禮品稅率的降低。
對於2010年應稅禮物的人,他們需要在2012年4月16日(或4月15日星期日)之前提交美國國稅局709號表格 , 美國禮品(和世代跳票)納稅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