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租賃與租戶的共同比較
選擇聯合租賃作為持有物業契約的方法通常是在代管或關閉時選擇的,沒有太多解釋。
這是因為託管人員和房地產經紀人以及沒有法律學位的其他專業人員不能執業。 只有一位房地產律師可以向客戶提供有關許多州的房地產法律的建議,因為它可能應該是這樣。 你不想得到不好的建議。 如果你這樣做,你希望有一個人對你的不良建議負有法律責任。 是的,那是罰單,只是起訴所有的律師,(開玩笑)。
聯合租賃可以由兩個或更多人共同持有。 每個人擁有平等的份額。 但是,具有生存權的聯合租賃還包括特許轉讓,在聯合租戶去世後,所有權轉讓給其餘聯合租戶。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在公共記錄中記錄一份死亡宣誓書以及聯合承租人死亡證明的副本。 這兩個項目的組合足以讓其餘的聯合租戶出售房屋。
為了建立聯合租賃,必須存在四個統一體。 這些統一體包含法律界稱為TTIP的內容:
- 時間 :每個人必須同時獲得財產所有權。
- 標題 :契約需要反映同一文件上每個人的姓名。
- 興趣 :每個人擁有相等的所有權。
- 擁有 :每個人擁有佔有財產的相同權利。
如果上述四項要求中的任何一項不存在,您可能認為已經建立的聯合租賃可能會受到質疑/挑戰,並且可能不會導致最終確定聯合租賃。
聯合租約和生存權的可能後果是,如果共同租客死亡,該聯合租戶不能將該財產遺留給繼承人,其他倖存的親屬或任何其他人。 例如,如果一位姐姐和哥哥持有“有權享有生存權的聯合租戶”的稱號,並且姐姐結婚,即使她的兄弟不住在家中,姐姐的丈夫也不能在她去世後獲得財產的所有權。
你可能會說,嘿,等一下。 如果姐姐和她的丈夫住在家中,並且國家是社區財產國,那麼姐妹的丈夫是否可以通過混合基金獲得某種利益? 這對於律師來說是可以討論的,但聯合租賃可能會允許家庭100%通過兄弟,希望兄弟能夠讓他的兄弟留下一段時間。
如果你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那麼或許“共同租戶”可能是另一種持有可能作為這種安排中更好選擇的標題的方式。 與共有的租戶一樣,只有一個共享的團結,團結就是擁有的權利。 普通人的租戶可以持有同等或不平等的股份,而且可以在不同的時間獲得利益。
聯合租賃與生存權之間的主要區別之一是共同的租戶在死後如何轉讓所有權以及繼承人的權利。 如果這位兄弟,他的妹妹和姐姐的丈夫都擁有共同的租戶地位,那麼如果姐姐去世,哥哥不能要求他的內兄離開這個地產。 這位姐夫也不能要求兄弟搬出去。
他們每個人都有平等的佔有權。 而且,姐姐的利益會傳遞給她的繼承人,如果她這樣指定的話,她可能是她的丈夫。
在共同財產下,根據您的州法律,一般而言,所有權將由一方或多方當事人承擔遺囑或轉讓給繼承人。 但是,公共財產也可以包括生存權,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不會轉移給繼承人。 我們甚至不談稅收。
您可以看到為什麼在購買時為買房者爭取冠名的方式會變得非常複雜。 一些買家不想處理它,因為他們對關閉家庭感到興奮。 但是你應該和一位房地產律師交談,仔細考慮每種方式來持有標題,討論每種方式的優缺點,然後再自動選擇聯合租戶。 因為聯合租賃可能不適合您。
在撰寫本文時,Elizabeth Weintraub,BRE#00697006是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市里昂房地產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