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契據:保證,贈與和Quitclaim

將產權轉讓給房地產的房地產契據

物業契約是用於分配不動產所有權,將所有權轉讓給土地及其改良項目如房屋的法律文書。 用於傳達財產轉移的詞語可以是授予,轉讓,轉讓或擔保,但基本上它們都是做同樣的事情,它們將出售房屋的人的利益轉讓給購買房屋的人。

如果你去縣法院,或者記錄房地產行為,你可以查閱所有房產證券的歷史(以及其他影響所有權的事項,例如貸款和這些貸款的發行),並將其放在非常大而重的書籍中。

當然,今天的轉賬是以電子方式記錄的,但是所有標題都是從美國專利在這些書籍中籤發之日起記錄的。

有兩種類型的書籍:授予者和受讓人。 那些包含賣方賣方信息的人稱為Grantor。 包含正在購買的買方信息的那些被稱為承兌人。 有時候這些書是混合在一起的。

格蘭特德德

在加利福尼亞轉讓所有權最常用的財產契據是授予契據,儘管使用其他類型的契約並不違法。 贈款契據中包含兩項擔保:

授予契據不需要記錄為有效,也不需要公證是有效的,但大多數銷售者確實要求公證人見證契據,承認賣方是契約簽署人。 而且大多數買家都希望保護記錄,以便“向全世界發出建設性的通知”,說明該房產已經售出。

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和你的州法律可能有所不同,證明契約必須包含六個基本要素。 這六個項目被定義為:

保修契約

保修契約遍布美國,但在中西部和東部各州更為常見。 它們與贈款契據非常相似,但有一個主要例外:贈與契據包含兩項擔保,但擔保契約包含三項擔保:

Quitclaim事蹟

Quitclaim契約用於表達設保人可能擁有的任何權益。 設保人可能是合法所有人,或設保人可能永遠不會在描述該財產的契約上被正式識別。

在離婚時,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使用無條件聲明,將財產從一方配偶轉讓給另一方。 如果已婚人士將財產的所有權視為單獨或分居或可能在婚前取得財產,則可能會要求無權的配偶在將財產出售給第三方時簽署離職申請書,以便確保那些不在契約上的配偶以後不會回來並且要求該財產。

其他類型的契約

有關物業契約及其法律後果的更多信息,請聯繫當地的房地產律師,因為本網站無法提供法律建議。

在撰寫本文時,Elizabeth Weintraub,CalBRE#00697006是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市里昂房地產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