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房地產經紀人與房地產經紀人的區別
房地產經紀人可以是房地產經紀人,經紀人員,管理經紀人,獨家買方代理人以及各種其他常用術語。
REALTOR®必須遵守REALTOR®道德準則。 道德守則有17條。 對許多消費者來說,這是重要的部分。 如果您想知道為什麼道德準則對消費者有影響,請繼續閱讀。
道德守則由當地的房地產委員會嚴格執行。 “道德守則”第17條還包含各種基本的實踐標準。 這不僅僅是代理人發誓堅持和遵守的一系列規則,因為他們的經紀人讓他們加入董事會。 與那些僅僅持有房地產許可證的代理機構相比,這些標準的限制性和限制性更強。
雖然沒有證據也沒有保證所有房地產經紀人®在道德或道德上比無附屬的房地產經紀人更好,但這是行業企圖進行管理,因此值得承認。
當然,請記住,即使是非NAR成員“房地產經紀人”也應該遵循與實際情況相同的法律標準。
17篇文章中的每一篇在日常商業活動中都會對房地產經紀人產生重要影響,但其中一篇文章通常比其他文章更重要。 這是房地產經紀人運作方式的基礎。
幸運的是,這是第一篇定下基調的文章。 它沒有說明房地產經紀人必須公平對待所有各方,例如與買方代理人打交道的上市代理人,但房地產經紀人必須誠實 。
不過,最重要的是,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承諾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己的利益之上。
以下是房地產經紀人承諾做的17件事情,非附屬公司不會:
#1)承諾把買賣雙方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前面,誠實對待各方。
#2)不應誇大,歪曲或隱瞞重要事實; 並有責任在合理情況下進行調查和披露。
#3)如果符合客戶的最大利益,應與其他經紀人/代理商合作。
#4)有義務披露他們是否代表擁有或即將購買房地產的家庭成員,或者如果他們本人是房地產交易的負責人,他們有權出售房地產。
#5)不得在交易中提供專業服務,而交易中代理人有現有或預期的利益而不披露該利息。
#6)未經賣方明確同意,不得收取任何佣金,也不得在未經賣方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7)如果沒有各方的知情同意,應拒絕來自多方的費用。
#8)不應將客戶資金與代理商自己的資金混合在一起。
#9)試圖確保所有書面文件都容易理解,並且會給每個人一份他們簽名的副本。
#10)不得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殘疾,家族地位或國籍而以任何理由進行歧視。
#11)希望代理商能夠勝任,符合實踐標準並拒絕提供他們不合格的服務。
#12)必須在廣告中搞真相。
#13)除非代理人是律師,否則不得執業。
#14)如果對他們提出指控並提出所有要求的證據,應予以配合。
#15)同意不錯的口口競爭,並同意不發出毫無根據的倫理投訴。
#16)不得招攬另一位房地產經紀人的客戶,也不得乾涉合同關係 。
#17)應該提交仲裁來解決問題,而不是在司法系統中尋求法律補救。
全美房地產經紀人協會成立於1908年,其成員數量超過100萬。 如果代理商不是會員,通常是因為他們沒有做足夠的業務來證明會員費用的合理性。
全面披露:Elizabeth Weintraub是REALTOR®。
在撰寫本文時,Elizabeth Weintraub,CalBRE#00697006是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市里昂房地產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