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從其他律師那裡獲得的問題比我從外行人那裡得到的更多。 有些律師沒有得到關於破產的神秘感。 我認為這是技術性和情感性的一部分。 我們來探討一下。
我在過去的25年中大部分時間都實行破產法。 甚至在我去法學院之前,我在家鄉的破產法庭工作了多年,並且在那里為一家精品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作為破產法律助理。
即使在法學院學習之後,我作為一名法官到Jacques Wiener法官辦公,作為聯邦USFifth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我花了一年的時間充滿了富有挑戰性和有益的一年。隨後,我跟隨了一年的時間,為當時的首席法官Steven Felsenthal德克薩斯州北部地區的美國破產法院。
我從很多不同的角度看到了破產法的實踐,而且我看到這些年來發生了很多變化。 法律的變化,我們開展和管理案件的方式的變化,甚至是我們推銷我們法律實踐的方式的變化。 當我開始的時候,我們用IBM Selectric打字機填寫了破產請願書 - 形式不同。 一旦這些表格(至少一式三份,通常使用碳紙插頁製作)被打字,校對和簽字,他們必須手工交付給破產法院地區秘書辦公室,在那裡他們將被加上時鐘(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下午4:00之間的時間段),放入文件夾並手動管理。
破產法的變革職業
許多剛剛孵化的初出茅廬的律師都會喜歡電腦和破產軟件佔據主導地位的事實。 現在我們使用破產專家和最佳案例等精彩程序來保存和跟踪每個案例所需的信息,管理我們的碼頭並製作我們的文檔,這些文檔被轉換成PDF並通過互聯網每週7天,每天24小時在互聯網上提交,與每個法院的電子案件檔案系統。
對於那些想破產作為專業或作為其他業務領域補充的人,你會想知道今天的破產實踐是什麼樣的。
訴訟和交易實踐
我總是告訴那些要求破產屬於交易法和部分訴訟的人。 交易法包括那些有時被稱為“內部”或律師事務所慣例的專業。 它們主要包括產生某種文檔的工作產品。 合同,證券,稅收,房地產規劃,企業,房地產,知識產權和就業是許多人會考慮交易法的一些領域,因為在這些領域從事實踐的律師往往會發現他們很少去法院。
相比之下,實踐訴訟的律師往往會發現自己在法庭上,有時每天都會在法庭上辯論動議,為審判做準備,或者自己進行審判。 而且,如果不在法庭上,她正在處理可能以法庭案件結束的爭議,或者在提交之前解決爭端。 因此,訴訟律師所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為了爭辯最終將在法官面前展開。
雖然上面列出的“辦公室”做法可以並且確實包括導致訴訟案件的爭議(認為是遺漏競爭,合同違約,就業歧視等),但其他專業主要有意解決對抗情況。 這些將包括刑法,商業訴訟,家庭法,人身傷害和醫療事故。
破產實踐融合了這兩個世界。 破產本質上是一種對抗性的過程。 債務人,那些提交破產案件的人和實體打算解除他們欠下的債務或重組債務條款的責任。 這並不一定符合債權人的願望。 因此,國會頒布了一套稱為破產法的法律體係來管理這一程序,並由法院對其進行仲裁。
雖然破產的對抗性使其成為訴訟實踐,但它也是高度交易性的。 應用破產法的過程要求債務人提供有關其債務,資產,過去幾年的財務交易,收入和支出的全面信息。 這些信息被合併為一系列稱為破產時間表和報表的文件。
附表在每個破產案中提交。 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收集信息並將其填入表格所需的時間往往是律師及其工作人員花在案件上的大部分時間。
然而,破產法的代碼很複雜,但不是你在任何稅法中找到的迷宮。 部分細節是要盡可能清楚地規定流程,以避免大部分決策,簡化流程。 例如,法官不必單獨決定每一筆債務是否被解除,而是破產法實際上規定,除非債務屬於一小部分債務,否則每一債務都被解除,或者除非債權人反對解除債務。
初步諮詢
大多數情況下將從初始諮詢開始。 期待在最初的諮詢期間
- 債務人是否簽署了國會要求的最初披露。
- 讓客戶發洩並提供保證。 這至少是初始諮詢的50%。 律師以平靜而權威的方式獲得了客戶的信任。 客戶需要知道律師知道她的東西。 律師還應該知道,他們在這次會議期間告訴客戶的約50%不會註冊。 我總是建議律師在備忘錄中保留一份易於閱讀的項目清單,以便客戶從會議中刪除。
- 評估客戶的目標,例如,消除無擔保的債務,從房屋止贖中拯救房屋,節省汽車的收樓費用。
- 獲得基本的債務,收入和費用信息,並進行初步的手段測試 ,以粗略地了解客戶是否有資格參加第7章 。
- 向客戶學習其他債務,例如不可彌補的稅收或國內支持義務是否可能使第13章案例更可取。
- 解釋破產程序。
- 查看客戶將用來收集時間表所需信息的工作表。 不要給客戶一套空白的時間表。 這些形式是非常恐嚇和充滿法律。 網上有很多工作表的例子。 主要破產軟件供應商還將在他們的表格庫中包含工作表數據包。 以下是一組工作表的示例 。 這是另一個。
- 報價費和法庭費用,並包括關於客戶如何拿出錢的坦率討論,以及任何保留協議的解釋。
使用律師助理
關於律師助理的一句話。 許多公司,特別是大批量的申報者,使用律師助理來篩選客戶。 雖然這本質上並不是一個壞習慣,但是潛在的客戶並不會意識到節約成本,即使您試圖表達它將長期為他們節省資金。 大多數從未在職業上遇到過律師。 他們想知道他們掌握的很好,而且他們的律師很在乎。 畢竟,他們正在招聘你,而不是律師助理。 因此,即使您使用員工進行初步聯繫或幫助收集信息,您的客戶在初次諮詢中討論這些項目是道德義務,甚至可以暗示法律建議,如應用方法測試,章節的選擇,費用和代表決定。
一旦客戶支付了費用,提供了提交案件和文件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律師就有必要與客戶一起審查文件。 請注意,我並沒有說要將文件交給客戶審核。 最好的做法(我認為唯一的做法)要求律師與客戶坐下來,審查每一頁,以解釋當客戶在偽證的懲罰之下簽署文件時客戶會證明什麼。
備案文件與破產債務解除
像破產專家和最佳案例這樣的破產申請對於高效的做法並不重要。 如果律師可以使用打字機,她仍然可以手動輸入每一頁。 但谁愿意? 這些程序具有交互式屏幕,可以獲取一條信息並填充許多表單。 它們包含免費限制 ,平均收入和經濟審查費用的最新數據。 它們也包含當地形式,如特殊的第13章計劃。 他們將填妥的表格轉換為PDF格式,甚至可以直接向申請人提交法庭文件。 大多數還將包含一個文字處理程序,用於創建諸如議案,命令,信件,工作表和清單等表格。
提交論文
大多數最後時刻都沒有跑到法院,在取消抵押品贖回權前一天進入電線下。 現在,所有律師都必須通過破產法院的電子申請(ECF)系統進行電子申請。 通常集成到PACER(法院的信息網站,允許訪問案件和公共文件),ECF是一個快速,有效的上傳每個需要提交案件的文件。
法院時間
在典型的第七章直接破產案件中,債務人可能從未涉足法庭在破產法官面前作證。 這並不意味著債務人永遠不必提供證詞。 首先,債務人和破產人一樣在破產時間表上簽字,債務人將在法庭上提交的大部分文件也是如此。 其次,法院為每個第7章和第13章案件分配受託人 (第11章案件的處理方式不同)。 受託人有許多工作,但其中一個是看到向法院提供的信息是準確和完整的。 受託人將主持本案債權人會議 。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對於大多數債務人來說,會議上沒有債權人。 但它確實給了受託人一個機會,向債務人質疑她的日程安排中的任何差異,或者詢問澄清或附加文件,如果有幫助的話。 該證詞是在宣誓後發出的,並成為案件記錄的一部分,稍後可以用來支持或反駁稍後的證詞。 但是,債權人會議根據法律決不會由破產法官擔任或由破產法官擔任。
債務人的律師將陪同債務人,並在債權人會議期間與債務人坐在一起,實際上應與債務人進行任何他或她與受託人的聯繫。 雖然會議上的大多數問題都是例行公事,但律師應該提前準備客戶預期的內容,並且應該準備好質疑債務人澄清或提供額外信息以確保完整和準確的記錄。
60天的等待期
在債權人會議之後,法律規定債務人必須在法院發出解職日之前等待60天。 然而,這不是一個等待期。 受託人和債權人利用這段時間審查債務人的文件,調查並決定是否有必要採取進一步行動。
受託人將考慮債務人聲稱的類型和價值是否適當的豁免 。 如果他有問題,他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更多信息。 如果他有一個問題沒有立即解決,他可以對豁免提出異議。 他僅在債權人會議結束後30天提出異議。
如果受託人可以為債權人的利益清算的非豁免財產,他將開始整理資產的過程。 這個過程是獨立的,並且可以在法庭發布解除之後很長時間。
如果債務人在法庭上犯了欺詐行為,如果她有能力在第13章中支付款項,拒絕與受託人合作,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或其他原因。 受託人將利用這段時間來確定是否存在支持否決債務人解除的動議的理由。
在60天的等待期間,債權人也可能很忙。 由於破產法的明確性和徹底性,大多數無擔保債務都可以毫無疑問地排除。 同樣,一些債務自動不能排除,如近期的稅收。 有些債務陷入中間。 除非債權人或債務人將其提交法院,否則通常會被解除。 例如,學生貸款通常不會解除,但債務人可以將其帶到法院,並要求學生貸款被解除。 債權人可以向破產法庭提起訴訟,宣布債務不被解除。 這些可能包括最近的奢侈品採購或債權人認為通過欺詐獲得的現金墊款或債務。
除非延期,否則提交確定某債務可否履行的訴訟的最後期限是債權人會議結束後60天,因此是截止日期。
雖然債權人和受託人正在忙於評估案件,但債務人的律師得到了喘息,對吧? 不完全是。 如果債務人已經獲得財產,她必須提交一份表格,其中包含名為“意向聲明”的表格。 該聲明告訴法院和債權人她打算如何處理該財產:投降, 重申或贖回 。 意向聲明必須在案件提交後30天或債權人會議舉行之日(以先發生者為準)提出。 破產法要求在債權人會議召開45天內對意向通知採取行動。 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會採取任何行動交出或贖回財產(以完全償還債務的方式支付其價值)。 債權人通常率先進行重申,向債務人的律師提供表格,他將對債務人的律師進行審查,並就客戶重新確認或繼續支付該擔保債務是否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向客戶提供諮詢。 律師需要在重申確認書上證明,重申不會給債務人帶來“過度的困難”。 如果律師認為另有說明或出於任何原因無法證明,客戶仍然可以在表格上簽名,但法院會安排重新確認聽證會,以便法院可以自行確定重新確認是否適當。 見下面的放電。
如果受託人將收集和管理資產,受託人將要求法院發送通知給債權人提出索賠。 通常情況下,受託人將審查並反對不正當的索賠,但債務人的律師也可能這樣做。 有可能的是,雖然很少見,但有足夠的理由被駁回,以致剩餘的資產 - 那些不需要滿足債權的資產 - 可以退還給債務人。
放電
在過去的幾天裡,法院會要求債務人在60天的等待期結束後不久就要出席法庭聽證會,以便有資格出院。 在這次聽證會上,法官通常會給組裝的債務人講一講他們的“新開始”。 這已經成為櫃檯文件備案的方式。 現在,在解除債務時,唯一需要出庭的債務人是某些重新確認債務的債務人。 這些人是本身的債務人(不代表律師代理人)或債務人,其律師拒絕證明重新確認對債務人不構成“過度困難”。 雖然律師沒有必要出席重新確認的聽證會,但有些人會這樣做。 不幸的是,這可能會使律師處於與債務人發生衝突的尷尬境地,特別是如果法官要求律師解釋為什麼她拒絕或不能證明“過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