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實質上是美國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易法委員會”),該法律處理國際破產問題。
歸檔統計
根據第15章提交的案件數量仍然很少。 以下是過去幾年提交的案件數量。
- 2016:178
- 2015年:90
- 2014:58
- 2013年:87
- 2012年:121
- 2011:57
- 2010:124。
資料來源:美國破產協會統計表
最近的第15章申請包括Alitalia SpA,意大利航空公司,美國鋼鐵加拿大(前稱Stelco)和情緒音樂(原Muzak)。
目標
破產法在允許外國人進入美國破產製度方面提出了一些非常崇高的反對意見:
(1)促進美國法院和利益相關方與參與跨境破產案件的外國法院和其他主管當局的合作;
(2)為貿易和投資建立更大的法律確定性;
(3)規定公平和有效的跨境破產管理,保護所有債權人和其他有關實體(包括債務人)的利益;
(4)保護和最大化債務人的資產價值
(5)方便營救財務困難企業,從而保護投資和保護就業
見11 USC§1501
訴訟性質
第15章程序通常不是與外國個人或實體有關的主要破產程序。 因此,第15章程序通常是“輔助”或次要的。 主要程序通常會在外國人的祖國進行。
提交案例
如果一家外國公司的資產或與美國商業糾纏非常複雜,他們可能會選擇根據“美國破產法” 第7章或第11 章提起訴訟。 或者,如果外國公司在另一個國家正在申請破產案件,許多人會選擇提交第15章訴訟。
第15章的案件必須由外國代表在美國破產法院提出,要求承認外國程序。 請願書必須證明外國程序存在。
申請後,破產法院將把外國程序指定為“外國主要程序”或“外國非主要程序”,區別在於在非主要程序中,債務人沒有其主要利益國家。
在承認外國主要程序後, 自動中止在美國生效,以保護在美國境內的外國債務人的資產。
一旦外國代表發起第15章的案件,它可以尋求破產法庭的進一步救濟,包括提交完整的破產申請(例如第7章 )。
法院的管轄權
美國破產法院在第15章訴訟中,其權力範圍通常有限,只能影響外國實體或在美國境內的人的資產。 因此,美國法院推遲了外國法院的許多行為。 這促進了與外國和法院的合作,不僅允許外國實體保護其在美國的權利,也不會過度干涉外國事務。
但是美國破產法院可以授權委託受託人或審查員代表美國的破產財產在另一個國家行事。 外國代表也有權在正常情況下進行公司的美國業務。
美國破產法院也可以為外國代表提供額外的援助。 只有在破產法庭認定外國法院的法律不違反美國的法律或公共政策並且外國法院公平的情況下。 如果美國破產法院認定外國法院在這方面缺乏,它可以為外國人提供額外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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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on E. Nicks於2017年6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