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第9章破產?

第9章是較為晦澀或較少知名的破產類型之一。 事實上,大多數人會一輩子都沒有聽說過,或者沒有受到第9章破產的影響。 但第9章是必須使用它的實體的破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9章專為“市鎮”設計。 但它比城鎮更廣泛一些。

縣政府,稅務機關,市政公用事業機構和學區等徵稅地區可以使用第9章來重組債務。 第9章可用於延長還款時間表,允許債務再融資或減少現有債務的本金或利息。 與第七章連續破產案件中發生的情況不同, 第九章沒有對一個市鎮的資產進行清算。

誰可以申請?

只有市政府可以申請第9章破產。 “破產法”將市政當局定義為“政治分部或國家的公共機構或工具。” 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如上所述,可以包括各種各樣的政府實體。

市政府必須滿足其他四項要求才能提交第9章:1)必須特別授權其根據州法律提交第9章的申請,2)必須無償債能力 ,3)必須有調整其債務的願望,以及4)它必須獲得大多數特定類型債權人的同意(或者如果沒有達成協議,證明已經進行了談判的企圖或取得協議是不切實際的)。

第9章的例子

從1937年至2013年,市政府僅提交了約650起案件。 通常每年提交的案例少於10個。

最近的一些案例包括:

在之前和歸檔

在提交破產申請之前,一些州要求市政當局參與破產前的活動,例如試圖與債權人進行談判 。 一旦這些要求得到滿足,市政當局可以申請第9章。市政當局必須與破產法庭的文員​​準備並提交所有必要的破產文書 。 如果市政府未能履行其所在國規定的要求,它有可能不得不捍衛對其提交第9章的異議。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判定第9章的備案不合適。 這通常發生在債權人反對並認為市政府沒有遵循州法律規定的程序,法院認定該市實際上沒有資不抵債時,或者法院認為市政當局有更適當的選擇時。

破產法官

與其他破產案件不同,破產法官是由書記隨機挑選的,在第9章中,破產法院所在的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必須選擇法官來監督案件。

這是因為第9章的情況可能非常複雜,可能涉及政治因素。

自動保持

自動停留也將生效,以阻止任何針對市政當局收取債務的行動。 在某些情況下,中止還可以保護市政官員/官員。

法院的權力

通常破產法庭對希望重組的第11章公司債務人具有廣泛的權力。 然而,由於市政府是獨特的實體,“破產法”對第9章的這種權力施加了限制。 一般來說,法律規定法院不得乾涉債務人的政府權力或其收入或財產。 此外,法院不能將案件轉換為另一章或在第9章案件中指定受託人。

第9章計劃

類似於第11章的情況,第9章債務人必須提交計劃。

該計劃闡明了該市如何在破產限制範圍內重組其債務。 類似於第11章,該計劃必須由破產法庭予以確認。

卸貨

在計劃確定後,市政當局會收到破產解除令 ,而債務人將資金或財產存入計劃所需的法院。

結論

第9章破產通常可能是最複雜和最罕見的破產章節之一。 第9章涉及的破產律師很少。 這些案件不僅由於其規模和所涉各方的原因而變得複雜,而且法律對第9章的案件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這種治療上的差異是聯邦政府控制和/或給予州政府單位破產救濟的權力有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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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Carron Nicks於2017年4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