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T是被動持有證券的預先構建的投資組合
什麼是單位投資信託?
像共同基金一樣,單位投資信託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
UIT與共同基金的不同之處在於它由一籃子被投資銀行 , 經紀公司 ,財富管理公司或贊助商組成的一籃子被動持有的股票,債券,抵押貸款,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MLP, 優先股或其他證券組成。根據名為信託契約的法律文件中闡述的指導方針從投資者籌集資金以構建投資組合。 有時,選擇是定量的。 有時它是定性的。 在極少數情況下,它是一個組合。 例如,一個UIT可能由一籃子藍籌股組成,每年至少提供25年派息 ,並且具有一定的最小市值規模。 另一個可能由總部設在美國的生物技術股組成。 另一方面,另一方可能僅僅投資於某個部門或行業內運營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 。
單位投資信託所有者收到單位並收集持有單位產生的收入,直到信託解散。
一旦形成,UIT基本上是“死錢”,因為沒有持續的主動管理。 它使營業額和成本比許多積極管理的基金低。
在遇到單位投資信託的時候,新投資者發現的一個問題是他們發現他們有到期日期。
到期後,信任解散。 業主通常有三種選擇之一:
- 交付標的資產(稱為“實物”交付)。 也就是說,您可以將所有股票,債券,房地產投資信託或其他信託中的股份轉讓給您的名字。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這意味著將其存入經紀賬戶或直接註冊以利用DRIP 。
- 將信託展開為由發起人提供的新的類似,相同或不同的單位投資信託。 很多時候,贊助商會提供獎勵,通常採取較低的銷售費用或其他費用安排。
- 在信託終止時出售現金清算價值,當相關持股被出售時或在債券的情況下到期。
現行法律允許單位投資信託以兩種方式之一進行結構化。 第一個被稱為“授權人信託”,它賦予了單位持有人在實際基礎一攬子證券中的比例所有權。 第二個是“受監管的投資公司”,其中單位持有人擁有信託,合夥或公司(取決於促進發行的確切法律結構),反過來擁有一攬子證券。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投資者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但研究監管文件以確切了解您獲得的類型以及您是否對其結構和風險感到滿意,這一點很重要。 一些現代單位投資信託基金作為交易所買賣基金或ETF出售。
它們有多受歡迎?
儘管法律結構明顯不同,單位投資信託在許多方面仍是共同基金的最早形式之一。 儘管看起來令人吃驚,但不久前單位投資信託數量超過共同基金。 根據“華爾街日報”發表的一篇名為“ United Investment Trust Fade”的文章稱為新基金車輛表面 ,截至1994年,單位投資信託數量超過共同基金13,310至5,330。至少在幾年前,2012年, 投資公司協會據報導,信託基金有5,787家,其中股票(股票)信託基金2,426家,應稅債券信託基金533家,免稅債券信託基金2,808家。
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UITs經歷了一次復蘇,總資產達717.3億美元; 由於利率降至零,許多投資者對投資工具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這一數字在該期間增加了一倍多,因為許多贊助商在組合新產品時優先考慮被動收入 。 儘管最近出現了復興,但717.3億美元的UITs被普通共同基金和指數基金的數万億美元所淹沒。
優點
UIT的主要優勢之一與資本利得稅的處理方式有關。 對於傳統的共同基金,您有可能在投資中遭受損失,同時被其他人的資本利得稅所打擊; 資本收益,你從來沒有享受過。 對於某些以價值為導向,長期持有的買入和持有策略基金來說,在目前投資者獲得基金份額之前的一年內出售的高度讚賞證券中,這可能是一個真正的問題。 如果您通過Roth IRA或Roth 401(k)等稅收避難所投資共同基金,這並不重要,但如果您直接或通過常規經紀賬戶進行購買,這可能是一個真正的問題。 單位投資信託不會出現這個問題,因為保薦人在下單時將證券打包在一起,這意味著相關控股的成本基礎對於原始購買者來說是獨一無二的。
缺點
當單位投資信託從相關證券中收取股息和/或利息時,它會將現金支付給所有者。 然而,與傳統的開放式共同基金不同,由於其結構化方式(回顧UIT是預選證券的固定投資組合),不可能立即將這些現金流再投資於信託本身。 這意味著在上漲的市場中,可能會出現所謂的“現金拖累”,即收益率略低於直接或通過常規共同基金擁有完全相同的投資組合的情況。 這並不總是一件壞事,因為在下跌的市場中,它是以另一種方式運作的。
單位投資信託的另一個潛在缺陷是收購時的成本。 我已經看到UIT專注於公用事業股票投資組合,這些投資組合將在創建一兩年內到期,並在購買價值50,000美元或更低的收入上收取2.95%的銷售負擔。 當你考慮到與共同基金收取可比銷售額不同的是,這並不像聽起來那麼糟糕,沒有共同基金費用比率 ,你可以在信託終止時交付股票; 銷售額作為50至100個職位的實際佣金,使其合理。 不過,如果你知道你想要的股票,通過直接購買股票來組裝它們往往會更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