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破產歷史

破產是一項聯邦法律,允許個人和企業有機會消除或重組沉重的債務。 破產在這個偉大的國家的建立之前。 這在革命戰爭時期的創始人心目中確實是一些東西。

美國的破產歷史悠久而多變。 最初,憲法的製定者試圖根據有關該主題的英國法律對破產法進行建模。

然而,從那時起,法律就經歷了許多波折。

制憲者實際上為美國憲法本身提供了破產法。 這一條款可以在第一條第8款中找到,該條款賦予國會“......在美國各地制定有關破產問題的統一法律”的權力。 但是,國會並沒有立即採取這種行動。 在國會批准破產問題之前,憲法獲得批准已有十多年了。

與此同時,多個國家在缺乏全國統一框架的情況下建立了非常廣泛的破產製度。 事實上,這些制度中的很多都是非常親債主,並為監禁債務人提供了保障! 直到1833年根據聯邦法律和1849年的某些州,在債務人的監獄被正式廢除之前。

第一部聯邦破產法

1800年,國會通過了第一部關於破產的聯邦法,稱為1800年破產法。

與當時許多國家的破產製度相似,1800年的破產法案非常注重債權人,只允許商人債務人的非自願破產 。 沒有關於個人自行備案的規定。 一些狡猾的債務人發現他們可以要求友好的債權人提起破產案。

然而,由於許多投訴腐敗和偏袒,法律在三年後被廢除。 在沒有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各州繼續運行各種破產製度。

下一部聯邦破產法

1837年金融恐慌之後,國會通過了另一項破產法,稱為1841年破產法。這是第一次,該破產法允許債務人自行提出自願破產而無需債權人發起破產法。 這是破產法的革命。 事實上,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並獲得債務清償。 此外,根據1800年法律,任何個人都可以成為債務人,而不僅僅是商人。 授予解僱和判斷其他破產相關事宜的權力歸美國地方法院所有。

然而,不幸的是,債權人認為1841年的法律規定對債權人提供少量支付,並為太多的債務人償還太多債務。 因此,1843年的法律於1843年被廢除。

第三次?

在又一次金融恐慌和美國內戰之後,國會決定再次嘗試並通過1867年“破產法”。1867年法案非常詳盡,涵蓋了各種情況。

這項法律是第一個允許任何個人而非商人自願破產的企業。 美國地方法院被要求在履行與破產有關的職責時指定一個“破產登記冊”。 登記冊基本上是最早的破產法官

不幸的是,這條法律在1888年也因為早期聯邦破產法的批評而失敗。 。

1898年

直到1898年,國會第一次通過了一項破產法,該法基本上是永久性的。 隨著1898年“破產法案”的通過,雖然經過多次修改和替換,但聯邦政府並沒有實施任何破產法,因此沒有進一步廢除的時期和/或時間。

1978年改革

經過對1898年法律的多次修改,國會通過了1978年的“破產改革法案”。

該法對破產製度進行了全面徹底的修改。 這項法律實施了所謂的“破產法”。 這項法律作出了各種變更,包括大幅增加破產法官的權力範圍。

隨著2005年“破產防止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的通過,“1978年破產改革法案”再次發生了變化,BAPCPA是多年來關於如何最佳改革破產製度的研究成果,引入了用於確定哪些個人債務人可以有資格獲得第7章,並且必須提交第13章的案例才能獲得任何救濟。 BAPCPA還為個人報稅員引入了強制性信用諮詢和強制性債務人教育課程。

這是各種利益​​之間持續的拉鋸戰,主要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雖然在2005年法律之前和之後還有許多其他變化,但這些都是美國破產史上的主要里程碑。

由Carron Nicks於2018年4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