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規則2004考試?

通常情況下,破產案不像其他訴訟。 很少會有與破產有關的訴訟(稱為對手程序)。 但有時候,受託人或債權人可能需要安排特別會議來回答一些問題。 這是一個規則2004年考試。 讓我們來看看2004年的規則考試是如何實現的以及如何實現的。

附表和債權人會議

破產案中的申報人(債務人)必須向法院,法院指定的受託人和案件中的債權人提供大量信息。

附表和報表中 ,債務人披露了債務,資產,收入,費用和金融交易的細節,特別是在案件提交前兩年內發生的債務,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有關六年以上交易的信息。 所有這些信息都可能影響案件的進程。

除了這些時間表之外,每個申請破產案件的人或實體都需要依法參加一個名為債權人會議的程序,也稱為341節會議。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債權人會議上實際上並沒有出現很多債權人。 相反,第7章或第13章受託人利用這段時間在公司備案的情況下作出債務人或債務人代表的證詞。 有關債權人會議情況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發生了什麼

第十三章:債權人會議上發生了什麼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在債權人會議上質疑時間短,並且沒有引起任何不尋常的反應。 它僅僅是驗證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 一些會議涉及更多,可能需要數小時的證詞,尤其是那些針對大型公司第11章重組案例的案件。

有時可能需要將會議休會到另一個日期,以提供額外的證詞或文件介紹。 然而,最終,債權人會議將結束。

規則2004考試

儘管時間表,債權人的陳述和會議等綜合性內容有時並不包含受託人或債權人在確定行動方案時可能需要的每一條信息。 事實上,債務人有義務在整個案件中與受託人和債權人合作。 有時候,這種額外的質疑是非正式的,就像受託人辦公室打電話給債務人的律師索要一份契稅或納稅申報表的副本一樣。 但有時,提問方想要更正式的東西。 這就是2004年破產法規的出台。

2004年規則提供了一個程序,用於檢查幾乎所有可能了解涉及債務人財務狀況,財產,時間表,重組計劃或償債能力的任何人的程序。 由於規則範圍廣泛,2004規則考試通常是一項沒有真正目標的捕魚考察,除了探索債務人或發現濫用或財務管理不善的證據以外。 因此,即使向法院提出要求2004年考試的動議,也會引起法院的鬥爭甚至迷你考試,以確定所尋求信息的相關性。

誰可以要求2004規則考試?

“2004年規則”規定:“根據任何利益方的動議,法院可以下令對任何實體進行審查。”

這是一個相當廣泛的聲明。 任何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 任何對案件有合法利益的人都可以提出動議,要求法院命令任何實體提交檢查。 所涉利益方包括債務人,配偶,債務人的債權人,所有人,股東和債券持有人,幾乎任何人或任何直接受到破產案件影響的實體。

誰可以在2004規則考試中進行考試?

同樣,法院可以命令對任何實體了解債務人財產或財務狀況的情況進行審查。

您馬上就可以知道2004年的規則比債權人會議更進一步,因為它適用於任何可能擁有與案件相關信息的當事方。

考試可包括對債務人的銀行官員,僱員,官員或董事,雇主,配偶和前配偶,業主,律師,會計師,受益人,供應商甚至債務人的親屬進行審查。

此外,法院有權傳喚被審查人並命令該人攜帶相關文件。 就像法庭訴訟或證詞一樣,審查是在宣誓後進行的,並在法庭記者面前進行。 在審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稍後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規則2004考試的範圍有多廣?

2004年的規則範圍幾乎與可以呼叫的人員名單一樣廣泛。 根據規則2004(b),提問

可能只與債務人的行為,行為或財產或債務和財務狀況有關,或與可能影響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或債務人的解除權的任何事項有關。

儘管該規則旨在限制質疑,但2004規則考試的主題幾乎可以涉及任何影響債務人財務或過去和現在財產的事情。

債權人可能會使用2004規則考試來查找未列出的資產的信息或證明支持對手程序以確定債務不可排除的證據。

如果企業可能在第11章,第12章或第13章中繼續進行,則質疑也可能涉及到

任何企業的經營情況及其持續的可取性,債務人為完成計劃以及為此提供或提供的對價而獲得或將要獲得的任何金錢或財產的來源,以及與此案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或制定計劃。

事實上,如果提問者能夠提出一個與債務人過去或當前財務事務或債務人未來計劃有一定相關性的問題,那麼在2004年的規則考試中這是公平的遊戲。

2004年規則考試通常用於向債務人質疑書籍,記錄和資產的消失。 破產第727條規定,除非某些行為已經發生或被遺漏,否則債務人得到解除 。 如果個人債務人隱瞞了資產,隱藏或毀壞了賬簿和記錄,作了虛假宣誓,或未能圓滿地解釋記錄或資產的損失,債務人可被拒絕解除。

由Carron Nicks於2018年2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