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如何區別於雙重代理關係和交易關係
如果經紀人或代理人同時代表房產的買方和賣方,則存在雙代理機構 。
雙機構在某些地區是禁止的。 在雙重代理關係中,許多倡導者認為買方和賣方都沒有得到足夠的代表。
單一代理的方面
在單一代理下,代表買家的經紀人不得在未經買家明確許可的情況下展示經紀商代理列出的買家物業(內部列表)。 如果買方想要購買由代理機構列出的物業,並且賣方同意,那麼它就成為雙重代理關係。 在不允許雙重代理的國家的一些地區,一些經紀人專門經營,作為獨家買家代理經營,根本不與賣家合作,或完全與賣家合作。
信託義務
在大多數其他類型的代理關係中,代理人都有忠誠和順從的客戶誠信義務。 因此,如果我們是買方,我們可以期待代理商將我們的利益置於自己的利益之上,誠實和誠實地提供服務,並避免利益衝突。
在某些情況下,房地產經紀人實際上沒有法律責任來照顧我們的最佳利益。 25個州的法律現在允許經紀人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經紀人”或“促進者”服務,而沒有忠誠和順從的傳統誠信義務。
在另外25個州,法律要求代理人:
- 誠實公平地交易
- 顯示忠誠度
- 尊重機密
- 表示服從客戶的最大利益
- 完全披露,永遠
- 記錄所有資金
- 在交易中展示技巧,關懷和勤奮
- 及時提供所有優惠和還價 ,除非當事人之前曾以書面形式指示代理
- 披露所有已知的重大影響住宅不動產價值的事實,並且不容易觀察到
交易經紀代理關係
交易經紀人是經紀人或代理人的默認角色; 他或她不代表買方或賣方,而是作為中立中間人來幫助雙方完成住宅銷售。 在這裡,經紀人代表交易並充當中立派對。
交易經紀人欠雙方有限的保密性。 這意味著交易經紀人不能告訴買方賣方真的會同意較低的價格,或買方會提高的賣出價,而沒有問題方的明確許可。 單一代理機構更好地服務買方和賣方。
在撰寫本文時,Elizabeth Weintraub,DRE#00697006是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市里昂房地產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