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豁免如何影響第13章和第11章案件

最常用的三種破產保護類型(第七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以消除債務或重組債務的方式工作,並允許申報人(也稱為債務人)有機會恢復穩健的財務基礎。

這些基本差異之一可以在每章使用財產豁免的方式中看到,州和聯邦法律的部分允許個人債務人(而不是公司或合夥人)保護某些財產免受債權人或破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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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七章案件也被稱為直接破產案件。 作為債務清償的交換,債務人同意放棄除我們稱之為免除財產的一定數額的所有財產。 破產法院指定的受託人有義務收取該財產,將其清算(變成現金)並將現金分配給債務人的債權人。 如果債務人是一個公司,那麼就沒有豁免。 相反,所有債務人的財產都被清算並用於使債權人受益。

第十一章

第11章案例被稱為重組案例。 而不是債務人放棄財產,債務人被允許保留財產,繼續經營一項業務(大多數第11章債務人是企業,儘管有些人也提交了文件,特別是如果他們有很多債務或很多資產)。同時它就債務談判新條款。

第13章

第十三章也是重組案例。 在第13章的案例中,債務人(永遠是個人,而不是公司)也持有他的財產,而是用未來的收入支付三到五年的時間。 這些支付用於償還或償還債務。

這些未來支付將取代在第7章連續破產案件中可能發生的資產交出。 事實上,一些債務人會選擇提交第13章的案件,儘管他們可能有資格獲得第7章的直接破產,以保護他們擁有的資產,否則他們可能不得不交給第7章受託人出售。 很多時候,這些資產將包括債務人相信有一天會增加價值的財產,如公司或房地產的股票。 債務人不會將其交給第7章受託人,最終交給債權人,而是選擇在三到五年內償還債務。

“債權人最佳利益”考驗

在第11章和第13章的案例中,債務人都提出了一個支付計劃來調整,支付或還清債權人 。 對於第11章或第13章的案例要取得成功,債務人必須提出一項付款計劃,這將使他的無擔保債權人比提起第7章案件更好。 這被稱為“債權人最佳利益”測試。

請記住,無擔保債權人是債權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支付債權,那麼他們可以出售並適用於債務。

它包括通用信用卡,醫療賬單,個人貸款等。 它甚至包括你沒有付給菲爾叔叔的20美元。

例子:在第13章中應用豁免

以下是“債權人最佳利益”測試的例子,比較第7章和第13章的情況。

Don Debtor提交了第7章的案例。 在他申請所有的豁免後,他仍然有一個價值10,000美元的硬幣收藏和價值5.000美元的油畫。 第7章受託人可以擁有硬幣收集和油畫,將其出售並使用收益(在出售成本和自己的佣金之後)支付唐欠欠無擔保債權人的部分債務。

假設銷售成本和受託人的佣金總額為3,000美元。 這將使12,000美元可用於支付債權人。

如果唐想保存錢幣收藏和油畫,大概是因為他們有情感價值,或者因為他相信他們未來會以貨幣價值上漲,他必須提出一項計劃,向無擔保債權人支付至少12000美元,如果他提交了第7章的案件,他們會收到的金額。 如果他不能證明他的第13章計劃至少會給他的債權人多付錢,那麼這個計劃就不會被批准。

儘管債務人在第11章或第13章的案件中並沒有實際轉移其財產,但豁免仍然與第7章的情況一樣重要,即為債權人評估和分配資產以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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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破產豁免

由卡倫尼克斯2017年8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