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選擇申請破產案時,無論你申請的破產是什麼類型,都會有兩種結果: 解僱或解僱。
大多數提交破產案的人都有一個目標:他們處於某種財務困境,想通過償還債務來緩解壓力。 當債務被解除時,在破產案中稱為“債務人”的申報人不再對債務承擔任何個人責任。*
破產法的每一章都有其自己的規則來獲得解除。 例如,在第7章的連續破產中 ,債務人必須提交完整準確的時間表,參加第341條債權人會議,參加財務管理課程,營業額非豁免財產,並與受託人合作,以及其他項目。 在第13章還款計劃案例中,債務人的義務通常集中在每月支付多少錢,計劃將持續多少個月,必須通過計劃支付哪些債務。
一旦所有這些要求得到滿足,法院將簽署解除債務人債務的命令。
但是如果債務人未能滿足所有這些要求會發生什麼? 排放會發生什麼? 簡單的答案是法院沒有輸入解除。 相反案件被駁回並關閉。
但是,一切都恢復到案件提交之前的狀態嗎?
有些事情做,有些事情沒有。 我們來探討一下。
*債務並不完全消失。 例如,如果借款人給予債權人抵押物的擔保權益,那麼債權人仍有權追回抵押品以償還債務。 同樣,如果債務中有多於一個借款人,而且只有一個債權人破產,那麼債權人通常有權尋求非債務人清償債務。 即使那樣,當案例是第13章,債務人歸入社區財產狀態時,也有例外
恢復收集活動和限制條例
大多數情況下,排出的效果就好像案件從未提起過。 債權人可以回去收回債務,啟動止贖程序或收回,繼續訴訟。
如果破產停止了止贖,那麼抵押權持有人不會立即拿起,而是經常在法院步驟中拍賣財產。 它將不得不重新開始這個過程。
其他債權人可以從他們離開的地方取回。 汽車債權人可以發出要求收回的呼叫。 債權人可以繼續在破產繼續時暫時停止的訴訟。
其他一些事情也受到影響,特別是最後期限。 由於在提起訴訟時實行的自動停留制度妨礙了債權人採取行動在破產製度之外收取債務,因此限期限制等期限將被收取。 換句話說,破產開放時間和自動中止生效時間不會計入債權人,以確定訴訟時效是否已經結束。
這也可以算作其他最後期限,如截止日期以回答訴訟 。
如何獲得解僱
未能提交文書工作
未能提交適當的文書工作會導致許多提前解僱。 有許多時間表和陳述列出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包括收入,支出,債務,資產和以前的財務交易。 此外,債務人還必須提交過去四年的納稅申報表,並且每年都會提交一份關於破產案件(第13章申報人)的報稅表並提供工資單。 一些破產法院除了破產法中所列的破產法庭外,還有自己的文書工作要求。
可以在案件提交時提交文件,也可以在案件提交後14天內提交。 在特殊情況下,截止日期可延長至14天以上。 所以,債務人的案件因文書工作而被駁回的確沒有什麼藉口。
然而它每天都在發生。
跳過第341節會議
債務人被要求參加債權人會議 ,也稱為第341條會議,在第二次破產守則的授權之後。 儘管它被稱為債權人會議,但在現代破產實踐中,債權人很少出席。 它為受託人提供了一個機會來澄清債務人提出問題的文書工作。 會議經宣誓後舉行,債務人必須如實說話。 債務人必須提供身份證明,通常是州政府頒發的身份證,如駕駛執照和社會安全卡。
法院確定了341次會議的時間和日期。 如果債務人出於某種原因不能出席 ,會議通常會延續到另一個日期。 這次會議可能會對那些生病,出國或被監禁,不能親自出席的人提出挑戰。 法院通過使用電話或視頻會議來適應這些問題,如果繼續開會直到債務人可用為止是不切實際的。
忘記財務管理課程
案件提出後,每個債務人都必須在案件可以解除之前完成財務管理課程 。 本課程可通過電話或互聯網親自提供,並由多家提供商提供。 您可以在破產債務人教育要求課程中獲得更多信息。
如果債務人沒有參加財務管理課程,或者在他們提交課程後沒有提交完成證書,則該案件將被解除,但未被錄入。 之後,債務人有必要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重新開始審理案件,以便提交證書和輸入排出令。 為此,法院收取新的申請費。 此外,債務人的律師也很可能會收取費用。 但是,如果沒有財務管理課程證書,該案將永遠被解僱而不解除責任,債務人的債權人也不會被禁止採取行動收債。
被解僱,但資產轉到受託人
第七章案例由兩條不同的曲目組成。 第一個問題是債務人是否會解除債務。 在另一個軌道上, 受託人管理可出售的財產以滿足債權人。 是否有可出售的財產取決於債務人是否有任何非豁免財產。 允許債務人保留受託人和債權人無法觸及的一定數量的財產。 這是免稅的財產 。 其他任何東西都是非豁免的。 受託人可以獲得非豁免財產,清算(出售)該財產,並將收益分配給擁有有效索賠的債權人。
受託人有可能佔有債務人的非豁免財產,但由於與債務人資產無關的原因而被駁回。 債務人會失去財產,仍然沒有得到解除的好處。 兩個世界中最糟糕的。
第十三章解僱問題
付款計劃是不可行的
第13章案件比第7章案件更為複雜。 他們要求法院提交並批准付款計劃 。 在可以批准之前,債務人必須證明所有需要包含的債務都是為債務人提供的,而且考慮到債務人的收入和支出,該計劃是可行的。 債務人通常會提交一份計劃書,列出債權人債權的估計數,並且在債權人提出索賠之後就必須對計劃進行調整。 只有在索賠提出後,債務人才會知道她將需要多少錢才能償還她的計划款項。
如果計劃不可行,確認將被拒絕。 如果沒有可行的計劃,案件將被駁回。
未付款
在第13章的案件中,債務人必鬚根據付款計劃向受託人支付款項,而受託人將這些付款分配給持有適當債權的債權人。 但是債務人還必須保持房屋付款,財產稅,所得稅和國內支持義務,如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 。 如果債務人沒有將這些付款保持最新狀態,法院將在案件發生期間的任何時候駁回該案件。
系列案例
當第13章案件被駁回時,債務人通過提交新的第13章案例再次啟動程序並不罕見。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債務人收入中斷,無法趕上所需支付時。 當債務人在第一起案件解僱一年內提起第二起案件時, 自動中止只在前30天有效。 如果債務人想自動停留繼續,她必須提出動議,延長與法院的居留期限,通常要求債務人在聽證會上作證,解釋為什麼第一個案件被駁回,為什麼第二個案子會成功。
如果債務人在上一年有兩宗懸而未決的情況,則自動停留不會生效。 希望中止的債務人必須要求法院強制中止。 再次,債務人將不得不作出證詞,並向法庭解釋為何在這一年內兩起案件被駁回,以及為什麼新案件將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