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代表與受託人

昨天,我發布了本週的遺產規劃期限:“ 受託人” 。 今天的術語是“個人代表”,也被稱為執行者。 如果您的遺產計劃包含可撤銷的生存信託或其他類型的信託,您應該了解這兩個角色之間的根本區別。 兩者都是“ 受託人 ”類型,因為他們有責任為遺產及其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但他們每個人在遺產計劃中扮演著非常不同的角色。

個人代表

私人代表由遺囑認證法官任命,在有人死亡或無遺囑死亡時監督遺產管理,並且沒有將其全部財產轉入活生生的信託。 個人代表可以是個人,諸如銀行或信託公司之類的機構,或兩者的組合。 如果死者有最後的遺囑和遺囑 ,並且他以他的名字命名了他想作為私人代表的個人或實體,那麼遺囑認證法院法官很可能會尊重他的意願並任命這個人。

否則,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州法律規定遺囑認證法官必須任命誰作為遺產代理人。 在大多數州,這是倖存的配偶或另一個親密的家庭成員。 “無遺囑”遺產的遺產代理人 - 一個沒有有效遺囑的遺產 - 通常被稱為遺產的“管理人”。

受託人

受託人由創建活生生信託的個人命名,這與創建遺囑者 - 寫遺囑的人 - 可以為其遺產指定個人代理人的方式大致相同。 創建信任的人稱為信任者,或者有時稱為設保人。

受託人監督信託所有權的日常管理,以使受益人受益。

與個人代表一樣,受託人可以是一個人,一個機構或兩者都可以擔任共同受託人。 信託人,受託人和可撤銷生活信託的受益人往往是同一個人。 其他受益人通常也被命名為在信任者死後繼承信任。

可撤銷信託通常還會指定一個或多個繼任受託人,某人介入並在信託人/原受託人去世時承擔對信託及其資產的控制權,或者如果他應該喪失行為能力,以至於無法再繼續管理信託或他自己的事情。

當一個信任者創造了一個不可撤銷的信任時,他必須在成立時立即撤離。 他不能擔任自己的受託人。 另一方必須命名。

理想情況下,你的遺產將避免遺囑認證 ,如果你有充分資金的生活信託 ,你的繼承人根本不需要個人代表。

注意:州和地方法律經常變化,上述信息可能不會反映最近的變化。 請向律師諮詢當前的法律建議。 本文中包含的信息不是法律建議,不能替代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