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殯葬費用扣除

聯邦和州的不動產稅是對被繼承人轉移財產的價值徵稅。 國家遺產稅是受益人收到的財產價值的消費稅。 在這兩種情況下,在確定需繳納稅款的財產價值時,允許使用喪葬費用作為扣除。

通常, 遺產稅和遺產稅的扣除額可用於喪葬費,墓地的費用,遺產或用於照管被遺棄者的地段的費用。

允許群眾或其他宗教儀式的遺贈作為扣除。

在死者墓地或最終安置地點購買和豎立紀念碑,墓碑或標記的合理和慣常費用也可扣除。 一頓葬禮費用通常可以作為扣除。 喪葬費用不可從所得稅收入中扣除,無論是支付給他們的個人還是房產。

只有在認為合理的情況下,類似費用才可以在遺產稅或繼承稅納稅申報表上扣除。 費用是否合理或習慣取決於死者在生活中的地位以及死者遺產的大小。

在1950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包括授權在遺囑中花費12,000美元用於殯葬費用,而遺產實際上花費了26,000美元,扣除額限於5,000美元。 根據全國喪葬總監協會的統計,2014年,全國喪葬費用中位數為7,181美元。

如果包括一個拱頂,通常是墓地所需要的東西,那麼中值成本為8,508美元。

合理的殯葬費用,包括防腐,火化,棺材,靈車,豪華轎車等費用以及花費可以扣除。 運送屍體進行葬禮的費用是一項葬禮費用,伴隨屍體的人的運輸費用也是如此。

家庭成員參加葬禮的旅費不能作為喪葬費用扣除。 這些是家庭成員的個人開支。

聯邦遺產稅允許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扣除殯葬費用。 由於國稅局只受國家最高法院決定的約束,因此可能有縣法院的孤兒法院可以支付的應付殯葬費用,並且國稅局扣除了聯邦遺產稅的扣除額。

遺囑執行人在葬禮安排方面的責任主要是付款,而不是選擇殯葬場所或聘用承辦人。 希望成為遺囑執行人的人應該考慮向安排葬禮的人提出建議,即他們的遺產報銷權限於被認為合理的情況。

如果葬禮過於精細,則作出安排的人員承擔過度成本的個人責任風險。 如果遺產有可能破產,即死者的債務將超過其資產,則必須特別小心,因為只有名義金額可以用於葬禮。

從歷史上看,普通法認為死者的遺體並非由遺產“擁有”。 身體的“所有權”屬於近親。 死者的願望表達了他們的意願,並不一定具有約束力。

例如,死者在身體處置方面的意願受到很大的影響。 如果發生爭議,這是判例法承認的一般優先順序:

  1. 如果在死亡時存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則倖存配偶的意願
  2. 死者的意願,特別是如果強烈和最近表達的,
  3. 根據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係或聯繫的最近親屬的意願。

沒有硬性規定適用於所有情況,每種情況都必須單獨考慮。

如果對死者遺骸的處置產生爭議無法解決,法院擁有對死者的埋葬權的控制權。

奢侈的埋葬方向並不是公共政策問題。 想要被她的法拉利埋葬的電影明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固體銀或固體金棺材中的禁閉指示屬於同一類別。 根據法律,將珠寶和其他貴重物品埋葬於死者的指示也不可執行; 他們被認為是違反公共政策的 - 理論認為這種做法會導致嚴重的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