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可撤銷生活信託及其運作方式

可撤銷的生存信託 - 有時簡稱為生存信託 - 是為持有個人資產所有權而設立的法人實體。 組成信託的人被稱為設保人或信託人,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他還擔任受託人,控制和管理他放置在那裡的資產。 有些信託機構更傾向於讓機構或律師擔任受託人,儘管這種信託並不普遍。

可撤銷的生活信託涵蓋信任者生命的三個階段:他的一生,可能的失能,以及他去世後發生的事情。

可撤銷生活信託的第一階段:信任者是生活和好的

信託的組建文件應包括具體規定,允許信託人在其一生中為其利益投資和消費信託資產。 假設他沒有任命其他人擔任受託人,他可以像往常一樣繼續處理已轉讓或資助信託所有權的資產。 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通常會接受他的指示。

信託人保留撤銷可撤銷信託的權利 - 因此“可撤銷”一詞。 他可以回收他投入的資產,將信託收入轉移給自己或其他受益人,出售資產或將更多資產投入其中。 他維持最終控制權。

可撤銷的生活信託沒有納稅人的身份證號碼,這與不可撤銷的信託不同 - 信託機構放棄所有控制權。

可撤銷信託和其信託製造商共享相同的社會安全號碼。 信託稅是在信託人的1040表上提交的,就像他繼續個人對資產擁有所有權一樣。

可撤銷生活信託的第二階段:信託人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信託協議還應具體說明,如果信任者變得精神上無能力,不能再管理他和信託的事務會發生什麼情況。

信託文件應命名為“繼任受託人”,如果信任者被認定為精神上無能,則有人介入並接管信託的管理。 然後,繼任受託人可以管理信託人的財務狀況以及已置於信託中的資產。

可撤銷生活信託的第三階段:信任者的死亡

當信任人死亡時,可撤銷信託自動變為不可撤銷,因為他無法再對其進行更改。 被指定的繼任受託人現在也步入現實,支付信託者的最終賬單,債務和稅款,就像他信任者成為無行為能力時一樣。 然而,在死亡的情況下,他會根據信託編制文件中的指示將剩餘資產分配給信託的受益人。

可撤銷生活信託如何避免遺囑

國內稅務局和遺囑檢驗法院對可撤銷信託的看法稍有不同。 因為信託製造者和信託擁有相同的社會保障號碼,所以置於信託中的資產不會避免遺產稅。 信任者可以隨時回收他們,所以國稅局採取的立場是,他沒有在技術上放棄所有權,因為他會以不可撤銷的信託方式逃避遺產稅。

遺囑認證法院稱他確實放棄了所有權。 儘管他在理論上可以收回信任,但他仍然將信任交給了信任。 假設他在死亡之日還沒有這樣做,信託的資產就不會通過遺囑認證 。 繼任受託人可以法院外解決信託 ,無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