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美國能源業的監管機構簡介
聯邦監管機構
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核管理委員會(NRC),海洋能源管理局(BOEM),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和露天採礦回收與執法辦公室(OSM)提供不同程度的監管並監督美國的能源。
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
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由於1920年的聯邦電力法而成立。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擴大了其職責。 獨立委員會監督天然氣,電力和石油工業。 該組織的部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州際電力批發電力協議,審查電力項目提案,提供許可證和檢查公共和私營部門的電廠,監測電力市場和執行法規,特別是在發生違規事件時。
但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不參與零售能源銷售。 該委員會也不參與地方一級的發電廠建設問題。
美國核管理委員會
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能源重組法案”成立了NRC,負責監督該國日益增長的核能行業。
該委員會擁有10億美元的預算,用於管理公共和私營部門創造核能和使用核材料。 NRC許可證,檢查和管理核電廠和反應堆。 該委員會還管理核廢料和鈾礦開採。 美國參議院批准的五位專員領導總部設在馬里蘭州的NRC,並在四個州設有辦事處。 NRC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執行所有有關核能的法律。
海洋能源管理局
海洋能源管理局(BOEM)位於墨西哥灣,阿拉斯加和太平洋地區海上能源勘探和開采的前沿。 該局負責監督這些地區與能源獨立和經濟發展有關的問題。 環境保護是BOEM關鍵的重點領域之一,其任務是管理海洋環境及其所含的礦物資源。 BOEM的董事是內部秘書的任命人。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海洋能源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此外,該局負責石油和天然氣租賃,環境評估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活動。
BOEM在路易斯安那州,加利福尼亞州和阿拉斯加州設有辦事處。
露天開采和執法辦公室
露天採礦填海和執法辦公室(OSMRE)管理美國的露天煤礦開采和相關環境問題。 該局是美國內政部的一部分,由1977年的“地面控制和採礦法”創建。OSMRE的主要職責之一是與地方一級的美國人合作,包括適用時的部落,以確保土地和水資源 - 採礦項目完成後的質量恢復。 由於礦業公司擁有強大的內部計劃來確保合法合規,該局不再具有執法能力。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已有100多年的歷史。
該研究所成立於1901年,是美國商務部的一個機構。 NIST在包括能源生產,納米技術和電腦芯片在內的廣泛領域推動科學創新。 該研究所贊助研究並提供商業援助。 NIST還推出卓越計劃,以表彰其所支持的核心領域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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