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年金業績與指數基金的並行比較
提出的可變年金是為了我們稱之為瓊的妻子。 她現年66歲,從71歲開始退出。它被提議作為保證收入的來源,並作為提供更大的死亡利益以傳遞給兒童的一種方式。
基於所提出的收益,這個可變年金合約的收費結構是:
- 死亡率和費用: 1.1%
- 管理費: 0.15%
- 年度基金運營開支: .57% - 1.89% - 我使用了1.23%的中點
- 死亡利益騎手: .70%
- 收入車手: .95%
年費總額: 4.13%
(了解更多關於可變年金費用和支出的信息 。)
合同規定:“年度總費用是以擔保提取餘額(GWB)的百分比計算的,並在可變投資期權和固定賬戶期權中每季度扣除一次”。
在這種類型的產品中有3個獨立的金錢罐:
- 實際合同價值:如果您兌現保單,您會得到什麼。 這取決於投資表現的不同,投資表現必須克服4.13%的年費拖累。
- 擔保提取餘額(GWB) :這是用於計算您可能提取的年度擔保收入金額的虛擬餘額。 在沒有提取提款的年份,或者通過市場表現,以較高者為準,這將保證每年增長6%。 如果由於市場表現而增加GWB,這被稱為“升級”。 當你開始提款時,你保證能夠獲得終身保證的GWB餘額的5%。
- 死亡利益:這是死亡後付出的。 這將是支付的保費,實際合同價值或第七年合同周年死亡福利中的較高者。
我測試了這種合約對80%股票/ 20%債券分配的指數基金投資組合的表現。 庫存部分分配如下:
- 30%標準普爾500
- 20%羅素2000
- 15%EAFE
- 15%REITS
債券部分分配在:
- 10%固定(CD如退貨)
- 10%的長期政府債券
假設同一客戶與一家每年收取1%的財務顧問合作,並且相關指數基金的年度開支為每年0.25%,我將1.25%的費用拖入指數基金投資組合。
我看了3種不同的場景:
以下是結果。
1973年市場表現:
- 你在年金中投資10萬美元,或者在指數基金投資組合中投資10萬美元。
- 直到瓊的71歲時,你才能取款。
- 合約在GWB上獲得6%的保證增長率,將其增至133,823美元,超過了該時間段內的市場表現。
- 其中5%是6,691美元,然後你每年退出,直到90歲。
- 如果Joan在頭三年去世了,死亡補貼將為該指數賬戶提供的價值在12,000美元至34,000美元之間。
- 在瓊90歲時,年金的合同價值為219,416美元,並轉嫁到繼承人身上。
- 瓊在90歲時,指數組合價值864,152美元,傳遞給繼承人。
- 您從年金和指數投資組合中獲得了相同的收入。 (71至90歲為6,691美元)
- 如果在提款開始後每年進行一次升級,那麼這些分析就不會反映出來,但會適用。 他們不太可能會實質性地影響一種策略相對於另一種策略的相對錶現。
1982年市場表現:
- 你在年金中投資10萬美元,或者在指數基金投資組合中投資10萬美元。
- 直到瓊的71歲時,你才能取款。
-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市場表現超過了6%的保證增長率,所以年度增長率適用,因此您的GWB將變為178,473美元。
- 其中5%是8,924美元,然後你每年退出,直到90歲
- 死亡利益從來沒有比指數基金組合提供額外的價值。
- 在Joan 90歲時,合同價值為78,655美元,但死亡利益仍為167,714美元。 (第七年合同周年提高死亡福利)(合同價值如何低?由於費用和年度提款,合同價值每年減少約16,000美元,但合同價值不相關,除非您現金在年金中)。
- 瓊在90歲時,指數組合價值856,898美元,傳遞給繼承人。
- 您從年金和指數投資組合中獲得了相同的收入。 (從71歲到90歲,每年8,924美元)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你所完成的是將財富從你的家人手中轉移到保險公司。
2000年市場表現:
- 你在年金中投資10萬美元,或者在指數基金投資組合中投資10萬美元。
- 直到瓊的71歲時,你才能取款
- 合約在GWB上獲得6%的保證增長率,達到133,823美元。
- 其中5%是6,691美元,然後您每年退出,直到她的年齡為78歲(由於我沒有2011年以前的市場回報,我無法運行超過這個年齡段的數據。)
- 在12年中的4年中,死亡救濟金的支出超過了指數基金組合,金額從970美元到14,000美元不等)
- 在瓊的78歲時,合同價值為76,667美元,但死亡福利金為118,000美元(第七年合同周年紀念提高了死亡福利)
- 在瓊的78歲時,指數組合價值107,607美元,傳遞給繼承人。
- 您從年金和指數投資組合中獲得了相同的收入。 (從71歲到78歲為6,691美元)
- 當然,沒有人知道從這裡發生的事情。
在最後一種情況下,在目前的時間點,可變年金為您的繼承人從指數投資組合獲得約10,000美元的死亡利益,並且您每年持續獲得6,691美元的保證收入來源。 請注意,如果市場狀況不佳,合同價值為零,死亡利益將無效,但您的保證收入仍會繼續。
可變年金手冊陳述“在某些情況下,期權的成本可能超過根據期權支付的實際利益”。
當您擁有4.13%的收費結構時,這很容易發生。
在歷史背景下,更有可能這樣的產品將提供從您到您的家人更多的財富轉移給您的保險公司。
細則中的另一個免責聲明說:“請諮詢您的代表或退休計劃代理人,以了解所有者/年金的金額和年齡,以及您可能提供的潛在有限的下行保護的價值。”
等等,我認為這些產品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護? 如果我讀了細則,公司本身承認它提供了“有限”的下行保護。
我還有一點意見,我不是不尊重委託顧問。 建議年金的顧問建議,如果我的客戶使用這個年金,它會減少他們退出他們與我的賬戶所需的東西。 這會暗示我可能會在我的客戶的利益之前將自己的利益(保留資產與我的公司一起產生更高的費用)。 (建議投入這筆年金的資金不在我的管理之下,我也不建議客戶將它們轉給我。)
作為一名收費專員 ,我接受了信託宣誓。 讓這樣一個影響我的決定的因素是違反信託義務,我發現它有冒犯性的人會試圖用他們的策略來保護我的護理下的資產。
在經紀商/經銷商的世界裡,當前的標準是適合性的,只要整體建議仍然適合客戶,這樣的建議就被認為是可行的。 但是,根據我實踐的標準,這樣的建議是不恰當的。
我的結論性結論(因為這不是一個正式的學術分析):
- 經紀人的費用結構出售可變年金,例如上述分析中的年金結構,這樣會降低產品應該提供的擔保價值。
- 出售這些可變年金的代理商或代表通常不理解或未審查該產品在各種歷史市場條件下的表現。
- 出售這些可變年金的代表似乎並沒有提供整體的財務計劃,他們根據客戶的整個財務狀況(包括其淨值 ,年齡,稅收情況和收入需求)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