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撫養稅是免稅的嗎?

子女撫養費被視為稅收中立事件

每個月或甚至每次支付工資時,都會以子女撫養費的形式將一定數額的錢轉移給您的前任。 看起來合理的是,您應該能夠將這筆開支作為扣稅額在您的納稅申報表中的某個地方扣除 - 畢竟這可以加起來。 而且贍養費是免稅的,所以兒童的支持也不應該被扣除? 不幸的是,國稅局說:“沒辦法。”

為什麼不?

這樣看待:如果你今天下午把你的兒子或女兒帶到商場買了一雙新鞋,你不能要求扣除這筆費用。 這是個人開支,而國稅局不會為個人開支提供減稅。 當你支付子女撫養費時 ,你有效地將這些“鞋錢”交給你的前夫而不是鞋店。 這並不能使其免稅。 誰收到這筆錢並不重要 - 它仍然用於支付你的孩子的住房,衣服和其他個人需要。

所以不,你不能在你的納稅申報表中扣除這些款項,你的前任也不必將這筆錢作為收入申報。 你的孩子也不必聲稱,他不得不向國稅局報告他的津貼。 子女撫養費被視為稅收中立事件。 正如美國國稅局在出版物504中所說的,“支付人不支付子女撫養費,也不對收款人納稅”。 此外,“當您計算您的總收入以查看是否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時,請不要包含收到的子女撫養費。”

即使你不能聲稱你的孩子是一個受撫養人,這也是規則。

稅法解釋

兩項稅法共同確定子女撫養費的稅收待遇 。 一方面,有理由期望孩子的撫養費可能是應納稅收入,因為一條規則說:“總收入意味著來自任何來源的所有收入。” 但是有一個重要的限定詞。

“國內稅收法”第61(a)節的全部規定如下所示:“ 除本小標題另有規定外 ,總收入意味著來自任何來源的所有收入。”

這就讓我們看到了這裡的第二條規則 - 就是“除非另有規定”。 在“國內稅收法典”副標題A的其他地方,我們發現第71節涉及贍養費和單獨的贍養費。 這條規則說:“總收入包括作為贍養費或單獨的贍養費收到的金額。”

它繼而為子女撫養費提供例外情況:“第(a)款不適用於離婚或分居文書條款確定的任何付款的部分(以金額或部分付款為限)作為支付配偶子女撫養費的一筆款項。“ 換句話說,子女撫養費不包括在領取贍養費或配偶撫養費的人的總收入中。

由於納稅人只能扣除符合贍養費條件的金額,並且因為子女撫養費不被視為贍養費,因此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人不得將這些子女撫養費作為贍養費或作為任何其他稅收減免的一部分扣除。

什麼使得支付子女撫養費而不是贍養費?

在稅務時間將您作為贍養費或配偶贍養費的子女撫養費分類自然很有誘惑力。

不要這麼做 - 美國國稅局預測這一點,並且在你之前。

稅法有一個收回規則,要求納稅人報告他們以前收益扣除的收入作為贍養費,如果事實證明這些收入根本不是贍養費的話。 該規則包括某些信號,例如“贍養費”,這些信號巧妙地同時結束於您最小的孩子飛巢並且不再需要您的財務支持。 當然,這似乎是合理的 - 也許你支付了贍養費,所以你的前任可能是一個留在家裡的母親,而贍養費在她不再需要留在家中的任何人的時候就結束了。 該事件本身不會觸發贍養費重新奪取規則,但它可能會在國稅局出現一面旗幟,您將被要求出示法院文件,顯示支付確實是贍養費。

如果你不能,那麼你將不得不重新獲得有關未來納稅申報的稅收減免。

未雨綢繆

確定您的離婚法令或子女撫養費順序在確定您向前任何人進行的任何付款的性質時非常明確。 一位合格的律師會知道這一點,但如果您自己處理分手問題,請確保文檔包含正確的合格語言,即使您必須讓律師在向法院提交之前對其進行審核。 否則,如果國稅局決定法令或命令不明確,而且付款實際上可能是子女撫養費,最終可能會失去合法的贍養費減免。

子女撫養費在拖欠

兒童支持和稅收確實以一種方式相互作用。 財政部將重定向來自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人的聯邦退稅,並將這筆錢轉給有權獲得該撫養的託管家長。 根據財政部抵消計劃,政府將向國家兒童撫養機構支付退稅金,該機構將確保資金到達兒童。 該計劃由國內稅收法規6402(c)部分授權。

注意:稅法會定期更改,您應該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以獲取最新的建議。 本文中的信息並非作為稅務建議,也不能代替稅務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