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稅務債務

破產債務清償五條規定

根據破產法第7章或第13章,所得稅債務可能符合資格解除。

第7章規定全額履行許可債務。 第13章提供了償還部分債務的付款計劃,其餘債務已經解除。 第7章和第13章申請中的稅收債務都以同樣的方式處理。

並非所有的稅收債務都可以在破產中解除。 破產申請人必須有符合五項排放標準的稅收債務。

稅收債務與特定的納稅申報表和納稅年度有關。 破產法規定了稅收債務年齡的具體標準。

稅費減免五條規定

如果所得稅債務符合所有這五條規則,那麼稅務債務可在第7章和第13章破產申請中解除。

  1. 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至少為三年前。
  2. 納稅申報至少在兩年前提交。
  3. 稅務評估至少240天。
  4. 納稅申報並不是欺詐行為。
  5. 納稅人沒有逃稅。

注:我們將這些標準應用於每個納稅年度的未付稅收債務。 將這些標準應用於每年的稅務債務,以確定當年的未付餘額是否可以通過破產清償。

至少三年前退貨

稅務債務必須與納稅人申請破產前至少三年的納稅申報表相關。

截止日期包括任何擴展。

歸至少兩年前歸還

稅務債務必須與納稅人申請破產前至少提交兩年的納稅申報表相關。 時間是從納稅人實際歸還的日期算起的。

至少240天的稅收評估

IRS必須在納稅人申請破產之前至少240天評估稅款。

IRS評估可能是由於自我報告的到期餘額,IRS在審計中的最終決定或IRS建議的評估已成為最終決定。

納稅申報不是欺詐行為

納稅申報不可能是欺詐或無聊的。

納稅人不犯逃稅

納稅人不能犯任何逃避稅法的蓄意行為。

一些稅收債務不可分解

未納稅申報所產生的稅務債務是不可排除的。 國稅局常規評估未歸還的退稅。 除非納稅人提交有關年度的納稅申報表,否則這些納稅義務不能解除。

破產中的其他稅務問題

在可以授予第7章或第13章破產之前,破產呈請人必須證明前四份納稅申報表已經提交給國稅局。 前四次納稅申報必須在破產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交。

另外,破產申請人需要向破產法庭提供最新的納稅申報表副本。 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提供一份納稅申報單,而申請人必須向他們提供一份副本。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