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清償五條規定
第7章規定全額履行許可債務。 第13章提供了償還部分債務的付款計劃,其餘債務已經解除。 第7章和第13章申請中的稅收債務都以同樣的方式處理。
並非所有的稅收債務都可以在破產中解除。 破產申請人必須有符合五項排放標準的稅收債務。
稅收債務與特定的納稅申報表和納稅年度有關。 破產法規定了稅收債務年齡的具體標準。
稅費減免五條規定
如果所得稅債務符合所有這五條規則,那麼稅務債務可在第7章和第13章破產申請中解除。
- 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截止日期至少為三年前。
- 納稅申報至少在兩年前提交。
- 稅務評估至少240天。
- 納稅申報並不是欺詐行為。
- 納稅人沒有逃稅。
注:我們將這些標準應用於每個納稅年度的未付稅收債務。 將這些標準應用於每年的稅務債務,以確定當年的未付餘額是否可以通過破產清償。
至少三年前退貨
稅務債務必須與納稅人申請破產前至少三年的納稅申報表相關。
截止日期包括任何擴展。
歸至少兩年前歸還
稅務債務必須與納稅人申請破產前至少提交兩年的納稅申報表相關。 時間是從納稅人實際歸還的日期算起的。
至少240天的稅收評估
IRS必須在納稅人申請破產之前至少240天評估稅款。
IRS評估可能是由於自我報告的到期餘額,IRS在審計中的最終決定或IRS建議的評估已成為最終決定。
納稅申報不是欺詐行為
納稅申報不可能是欺詐或無聊的。
納稅人不犯逃稅
納稅人不能犯任何逃避稅法的蓄意行為。
一些稅收債務不可分解
未納稅申報所產生的稅務債務是不可排除的。 國稅局常規評估未歸還的退稅。 除非納稅人提交有關年度的納稅申報表,否則這些納稅義務不能解除。
破產中的其他稅務問題
在可以授予第7章或第13章破產之前,破產呈請人必須證明前四份納稅申報表已經提交給國稅局。 前四次納稅申報必須在破產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交。
另外,破產申請人需要向破產法庭提供最新的納稅申報表副本。 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提供一份納稅申報單,而申請人必須向他們提供一份副本。
參考資料
- 破產(IRS.gov)
- 出版物908,破產稅指南(IRS.gov)
- 5082號出版物,關於第13章破產和拖欠稅款申報表 (pdf,IRS.gov)
- 第七章破產 - 破產法下的清算(IRS.gov)
- 第13章破產 - 個人債務的自願重組(IRS.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