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人信託是什麼?

活信任是設保人信任嗎? 所有設保人信託都是活的信託,但並非所有活的信託都是設保人信託。 你困惑嗎? 這可能有助於理解“授予人信託”一詞實際上不是一個合法的術語,而是一個稅收術語。

授予人信託的稅務影響

根據國內稅收法規, “設保人”一詞是指任何創建信託的人被視為其財產和資產所有人的收入和遺產稅

用國稅局的話來說,設保人信託是“ 設保人 ......保留控製或指導信託收入或資產的權力。”

這種區分將設保人的信託歸入“可撤銷”生存信託的範疇。 信任者也稱為授權者,可以撤銷這種類型的信任。 只要他們保持精神上的能力,他們可以隨時對其進行修改並對其進行修改。

授予者的角色

設保人通常擔任自己的可撤銷生活信託的受託人,保留控制其收入和資產的權力。 設保人可以指定或更改信託的受益人,他可以決定誰收到信託收入。 他可以管理信託和控制信託基金投資的股票期權。 由於設保人親自保留所有這些權利,因此信託產生的任何收入均由他親自徵稅。

可撤銷生存信託與不可撤銷生存信託

雖然所有可撤銷的生存信託在設保人的有生之年都被視為設保人信託,但大多數“不可撤銷的信託”並非設保人信託。

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撤銷信託的設保人在自己的納稅申報表上不會報告信託的收入,因為他已經不可撤銷地放棄了對信託資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他不再擁有他們 - 信任。

但是與所有稅收一樣,存在一些例外。

當設保人符合國內稅收法規要求成為資產所有人時,不可撤銷的信託可被視為出於稅務目的的設保人信託。 在這種情況下,不可撤銷的信託可能作為單獨的稅收實體被忽視,設保人將對其所有收入徵稅。

故意有缺陷的授予人信託

這些不可撤銷的信託被稱為“故意瑕疵設保人信託”,因為它們被起草為將設保人視為所得稅的所有者,但不是出於遺產稅的目的。 設保人在其個人歸還中報告信託收入並支付任何應付稅款,但信託資產因遺產稅而死亡時不包括在設保人的遺產中 - 這是與可撤銷信託不同的主要優點。 當設保人作為可撤銷信託的受託人行事時,基本上保留了所有權的所有權,但這些資產仍然對其應納稅產業有貢獻。

國家法律和信託文書(也稱為信託契約)決定信託是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 如果信託契約沒有規定信託是不可撤銷的,那麼大多數國家會認為它是可撤銷的。

注意:州和地方法律經常變化,並且此信息可能不反映最近的變化。 請向會計師或律師諮詢最新的稅務或法律建議。 本文中包含的信息不是稅務或法律建議,也不能替代稅收或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