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因為你的解僱被拒絕或撤銷,這並不意味著案件將被駁回並恢復到原狀和你的破產前狀態。
否。案件將繼續。 這意味著受託人仍可以佔有您的非豁免財產並出售給您的債權人。
在您輸入之前,您的排出可能會被拒絕。 原因如下:
首先,為了符合排放資格,您必須滿足一些閾值要求。 這些包括:
如果您之前已經申請破產, 您可能無法在後續案件中再次獲釋
如果您在過去8年內收到第7章破產解除
如果您在過去的6年內收到了第13章的卸載
對你的申請或你與債權人的交易不誠實,法院或受託人可能對你的案件致命。 你可能會失去你的放電
- 隱瞞受託人或債權人的財產,包括未能在破產安排中披露財產,或在破產前或破產過程中(甚至在案件已經結案之後)將其轉移給其他人,並意圖使其遠離受託人,並債權人。
- 破壞財務賬簿或記錄,以便受託人和債權人將無法評估您的真實財務狀況。
- 未能交出稅務記錄。
- 口頭或書面形式對您的資產,收入和債務作出虛假陳述。 這可能包括您的時間表中包含的錯誤信息或時間表中的信息,以及您向法庭提供的任何虛假證詞。
- 無法解釋或解釋財產或金錢的損失。 例如,在案件提交前不久,您就損失了15,000美元的銷售庫存,但您不知道它是如何發生的,或者它可能已經消失。
- 違反法院命令,通常涉及拒絕交出文件或非豁免財產。
- 未能告訴法院有關之前的破產案件。
在第7章或第13章中:
- 您通過欺詐行為獲得了解僱費,而這筆錢在解僱後才被發現。 這可能包括躺在你的破產文書上,未披露資產,或未能透露所有收入來源。
此外,您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在第7章中撤銷您的出院:
- 您收到或有權收到本應包含在破產中的財產,但您未通知受託人。 例如,你在申請破產三個月後收到遺產,但從未告知受託人。
- 您拒絕服從法庭命令或未能與您的受託人合作。
- 您未能提供您案件中必要的文件,或未能充分解釋您在文件或證詞中向法院或受託人提供的任何錯報。
誰拒絕或撤銷卸貨?
破產或撤銷解僱是破產法官的工作。 受託人和您的債權人無權否認或撤銷解除義務。 他們就是所謂的“利益方”。 他們可以將問題提請法官注意,他們將決定是否會導致拒絕或撤銷解僱。 這通常是通過提交一份稱為投訴的文件來完成的,該文件在破產案件本身內啟動了一項訴訟。 了解更多關於這個過程的信息: 拒絕破產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