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失去你的破產解除

大多數個人破產案件的目標是對提交人進行解職 。 但解僱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一種權利。 你必須履行的條件才能有資格獲得解僱,並且你可以採取(或不採取)可能阻止你獲得解僱或導致法院撤銷你已經獲得的解僱的行為

僅僅因為你的解僱被拒絕或撤銷,這並不意味著案件將被駁回並恢復到原狀和你的破產前狀態。

否。案件將繼續。 這意味著受託人仍可以佔有您的非豁免財產並出售給您的債權人。

在您輸入之前,您的排出可能會被拒絕。 原因如下:

首先,為了符合排放資格,您必須滿足一些閾值要求。 這些包括:

如果您之前已經申請破產, 您可能無法在後續案件中再次獲釋

對你的申請或你與債權人的交易不誠實,法院或受託人可能對你的案件致命。 你可能會失去你的放電

輸入後即使撤銷,也可以撤銷。

在第7章或第13章中:

此外,您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在第7章中撤銷您的出院:

誰拒絕或撤銷卸貨?

破產或撤銷解僱是破產法官的工作。 受託人和您的債權人無權否認或撤銷解除義務。 他們就是所謂的“利益方”。 他們可以將問題提請法官注意,他們將決定是否會導致拒絕或撤銷解僱。 這通常是通過提交一份稱為投訴的文件來完成的,該文件在破產案件本身內啟動了一項訴訟。 了解更多關於這個過程的信息: 拒絕破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