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監護或監護

法院決定精神能力的概述

監護權 -在某些州稱為監護權 - 是州法院的一項法律訴訟,旨在指定某人行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部分或全部合法權利。 無行為能力的個人通常被稱為“病房”。

法院如何判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一個人如何決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需要監護人或管理員?

具體程序因州而異,但通常採取以下步驟。

有關州法院提出質疑個人精神能力的請願書 。 任何“感興趣的人”通常都可以提交此請願書,例如該人的家人,朋友,甚至專業顧問。

法院會指定一個由醫生,護士和社會工作者組成的委員會來檢查無行為能力的人。 有時候法院組成這個委員會,或者法院可以命令提交請願書的人的律師選擇專業人士以這種身份提供服務。

法院將任命一名律師代表無行為能力的人。 同樣,法院本身將負責查找律師,或者提交請願者的律師可能會被要求選擇某人。

該委員會將會見並審查涉嫌無行為能力的人。

委員會的每個成員都必須親自見面。

委員會將準備一份關於個人精神和身體狀況的書面報告 ,並提交給法院。 每個委員會成員將被要求提供他或她自己的觀察結果。

無行為能力的個人的律師將被要求親自與他見面,告知他有關法庭的訴訟,並向他解讀請願書。

律師將準備一份書面報告,詳細說明他與無行為能力的人會面並向法院提交。 該報告應包括一份聲明,說明他是否認為該人理解會議的目的和請願書的內容。

法官將審查請願書,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律師報告。 他會考慮醫療委員會報告提供的專業知識以及律師的意見。

如果有人可能為了監護人或監護人的需要提出反對意見,將舉行聽證會 。 通常要求無行為能力的人法院指定的律師和所有感興趣的人及其律師參加此次聽證會。

法官可能會對其中一些或所有人提出質疑,以協助他做出正確的決定。 如果他無能為力,無行為能力的個人不需要出席聽證會。

法官將對所涉個人是否完全勝任或部分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作出最終決定 。 他將把醫學委員會的書面調查結果和所有感興趣的人的證詞結合起來,並就個人的整體心理能力或殘疾作出決定。

法院的目標

法官通常會尋求限制最少的方式來協助被判定無行為能力的人。 如果他決心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可能只是為了有限的目的而委任監護人或保存員,例如支付賬單或監督他的投資。

如果該人被確定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則所有合法權利通常交給被指定為其監護人或管理員的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