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信託避免監護或保護

資助信託避免監護或保護

如果您成為精神上無能力的人,避免法院監督監護或監護的另一個常見和簡單的方法是建立和資助可撤銷生命信託。

建立可撤銷的生活信託

可撤銷生存信託是通過編寫信託協議而成立的,涉及三個主要參與者:信託製造商,也稱為授予人,Settlor或Trustor,受託人和受益人。

在典型情況下,當創建可撤銷生存信託協議時,Trustmaker,Trustee和Beneficiary三個參與者將成為同一人。

一旦簽署撤銷生存信託協議,信託人將繼續為其信託資金提供全部資產,並將信託指定為退休賬戶,人壽保險和年金的受益人 。 受託人(如上所述,他也是Trustmaker)將為受益人(如上所述,他也是Trustmaker)的利益管理,投資和消費信託財產。

可撤銷生活信託如何避免監護或監護

由於Trustmaker在資產被注入可撤銷生命信託的名稱後不會擁有任何以其個人名義持有的財產 - 如果Trustmaker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他們將由受託人擁有為受益人的利益 - 那麼信託資產就不需要受到法院監督的監護或監管。

為什麼? 因為信託協議中提到的殘疾受託人將有權進入Trustmaker的行列,並接管銀行和投資賬戶以及商業利益的控制權,而無需法院監督的監護或監管。

謹慎的一句話:可撤銷生命信託只能控制已經資助的資產。

這對人壽保險,退休賬戶和年金造成了問題。 如果Trustmaker擁有人壽保險單或年金或者將某些資產綁定在退休賬戶中,該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選擇:(1)將人壽保險或非合格年金的所有者更改為可撤銷生存信託(請注意,退休賬戶或合格年金不能這樣做,因為這些所有者的變更資產類型將引發即時所得稅); 或(2)從帳戶託管人處簽署一般授權書和/或特定委託書。 在前一種情況下,由於有些州為個人擁有的人壽保險或年金提供債權人保護,而不是可撤銷生存信託,因此應避免所有權變更。 在後一種情況下,如果使用一般授權書,那麼它必須包含處理人壽保險單,年金和退休賬戶的特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