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了“聯邦破產程序規則”第7004條的重要性,其在破產訴訟中的作用,以及它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的不同之處,該規則管轄其他類型的聯邦民事訴訟。
破產規則的起源和目的
根據“破產條例”第1001條,“破產規則和表格適用於美國法典第11條所述情況下的程序......。這些規則應由法院和當事人解釋,管理和使用,以確保公正,迅速,廉價的決定每一個案件和程序。“
在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更像是社會保障殘疾申請程序,而不是訴訟。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當事方不會有足夠的機會向爭議破裂的法官提出足夠嚴重的爭議 。
破產訴訟的類型
破產案件中有兩種訴訟。 其中一個被稱為“有爭議的問題”,這通常是各方之間關於如何應用破產法的一些規定的分歧。 有爭議的問題通常是通過提出動議或異議開始的。
另一個被稱為“對手程序”。對手是與主要破產案件分開但與之相關的法院案件。 他們被視為全面的訴訟,他們採取熟悉的原告與被告結構。
破產案件中的大多數訴訟都是根據“聯邦破產程序規則”7000系列的規定進行的。
7000系列適用於對手程序。 有些7000系列適用於有爭議的事宜。 破產細則7004適用於兩者。
“聯邦破產程序規則”經常追踪其他聯邦法院用於民事訴訟的“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 事實上,許多破產法規都納入了相應的民事法規,或至少部分破產法規。
儘管如此,還是存在重要的差異,因為破產法規旨在實現有效管理和降低成本,以便為債權人的利益盡可能地保留破產財產。 這些差異可能會讓習慣於在一般民事規則下運作的從業者感到困惑,而對於不謹慎的人來說,這些差異可能是徹頭徹尾的問題。
根據破產條例第7004條和第4條的規定發出傳票
“破產細則”第7004條和聯邦“第4條規則”管轄傳票,以及如何向被告送達訴訟。 在最基本的情況下,傳票是向法院出庭的命令。 實際上,法院正式通知原告已向被告提起訴訟。 它將附有發起訴訟的投訴副本,並會通知被告相關日期,包括被告可以提出訴訟答案的最後一天。
規則7004和規則4如何區別
細則7004與細則4的區別主要在於兩個方面:服務流程的方式和服務對象。 而且,由於答案截止日期不同,我們也會將其納入混合。
服務是如何製造的? 在非破產民事訴訟中,第4條規定投訴由一名流程服務器(至少18歲而非案件當事人)送達被告。
這種方法也適用於破產案件,但破產規則7004更進一步,並允許通過第一類郵件提供服務。 雖然這對於原告來說非常節省成本和時間,但是當被告收到郵件中的投訴並且不理解回答的時間已經過去時,這可能會引起問題。
請注意,服務也可以通過在某些情況下發布或根據法院的命令發布。
誰可以服務? 規則4與破產規則7004之間的第二個主要區別在於法院對被告的個人管轄權問題。 除非案件涉及聯邦問題,否則聯邦地區法院只對在聯邦法院所在州內有充分聯繫的被告具有管轄權。
相比之下,破產法院的個人管轄權延伸至“根據[破產]準則或根據[破產]準則產生的民事訴訟的任何被告,或根據[破產]準則的案件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被告,“不管被告在美國哪裡。 FRBP 7004(f)。
請參閱關於為未成年人或公司等特殊人群提供服務的附加限制規定。
何時應答或應答?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審查,儘管它不是規則7004的一部分。答复的最後期限取決於案件是在地方法院還是破產法院,案件是對手還是有爭議的問題。 這些是一般規則,它們可能會被法院修改,或者可能適用其他規則。
- 聯邦民事訴訟 :根據規則12(a),在美國地方法院的民事訴訟中,被告必須在服務之日起 21日內回答。
- 破產對手 :根據細則7012(a),被告必須在破產法庭書記員發出傳票之日起 30日內向對方提出答辯。
- 破產爭議事宜:根據細則9006(d),動議必須在預定聽證會前至少七(7)天發出,並且任何答复必須在不遲於聽證會前一天提出。 參見破產規則細則9006和細則9014。
概要:
破產對手:
- 通過頭等郵件,
- 幾乎在美國的任何人;
- 傳票發出後30天,破產法院書記發出答复。
破產爭議事項:
- 通過頭等郵件,
- 幾乎在美國的任何人;
- 聽證會的前一天通常是最後期限。
聯邦民事訴訟
- 通過個人服務,
- 限於法院擁有個人管轄權的人;
- 被告送達後21天的截止日期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