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些州不要求州內司機必須提交此醫療評估,但FMCSA的聯邦法規適用於所有州,因此任何需要在州之間出行的CDL司機必須提交此表格。
實質上,申請的過程在每個州都是一樣的:無論是更新,申請還是更改CDL,您都將首先選擇使用此許可證執行哪種類型的商業操作,然後您可能會被要求如果操作要求根據FMCSR標準提交醫學檢查員證書。
州內和州際商業驅動
雖然一些州,如賓夕法尼亞州甚至要求州內商業運營提交醫療卡自我認證,但並非所有州都這樣做,幸運的是,FMCSA編制了一份完整的醫療認證狀態指示清單,該清單還提供聯繫信息對於理事機構以及未能保持文檔最新的後果。
一般而言,CDL司機需要並且不需要聯邦醫學檢查員證書的規則適用於每個州的操作員,並且確定哪些類型的操作確實需要這些醫療自我證明是一個相當直接的過程,最終會降低以確定運營人是否計劃運載穿過州線的貨物。
免除提交醫療證明的司機被稱為在州際或州內除外商業運營,而那些確實需要提交此表格的司機則被稱為在州際或州內不例外的商業中。
在州際商業以外運營的例子包括那些在州際商業中經營商業機動車輛(CMV)的人,僅用於某些例外活動,包括運送學校兒童或工作人員; 提供聯邦,州或地方政府僱員的運輸服務; 攜帶病人,受傷或死亡者; 用消防車或運輸冬季取暖燃料應對緊急情況; 運輸農場或養蜂設備; 為非商業目的載運乘客; 或運送外來務工人員。
1999年汽車運輸安全改進法案
直到1999年,醫療自我認證並不是聯邦政府關於商業駕駛執照的法規的一部分,而是越來越擔心長途州際CDL司機的健康狀況,以及許多人報導使用物質時道路上其他人的安全問題保持清醒的時間比健康的強迫國會通過一個新的決議,管理這些司機。
眾議院第3419號決議,1999年“汽車運輸安全改進法案”,在現有的過境部內設立了聯邦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為後續的聯邦汽車運輸安全條例奠定了基礎,即通過“標題二:商用機動車輛和駕駛安全:“
第226條指示局長研究並向國會報告要求以下方面的可行性和優點:(1)醫學審查官員將任何司機的所有經過驗證的正控制物質測試結果(包括司機的身份和此類物質)報告給頒發司機商業駕駛執照的國家; (2)所有未來的雇主在僱用任何司機之前,詢問發證國關於國家是否對該司機進行過任何經過驗證的積極受控物質測試的記錄。
有關管理商業駕駛執照的聯邦法規,取消醫療條件和犯罪記錄的資格以及醫療卡自我認證過程的其他詳細信息,請訪問FMCSA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