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須公證?

你會公證嗎? 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

為什麼律師撰寫的遺囑幾乎都會公證? 公證本身不是意志本身,而是依附於意志的“自我證明的宣誓書”。

當一個人的遺囑在該人死後被提交遺囑認證時,該遺囑必須“證明”。“遺囑認證”一詞來自拉丁語probare ,意思是測試或證明。

在遺囑認證中,我們“證明”了遺囑。

證明遺囑意味著,遺囑證人會向適當的州政府官員證明他(他)目睹了遺囑的簽署。 在有些州,這是遺囑登記冊,有些州是遺囑認證法院或代理法院的書記員。 顯然,如果許多年前簽署了遺囑,可能很難或不可能找到證人。 他們可能已經死亡,已經離開,或者失去能力,無法作證。 在有些州,如果所有的繼承人和有興趣的人都同意,遺囑可以不經過“證明”而被接受。在其他國家,證人不在; 遺囑可以由沒有見證遺囑的兩個人的證詞“證明”,但可以根據遺囑認定死者的簽名。 這些證人被稱為“非訂閱證人”。當他們簽署遺囑時,他們並不在場,他們也沒有以證人的名義簽署他們的名字。

尋找證人並將他們送到威爾辦公室登記處可能會對參與者造成困難和負擔。 對外部證據的需求需要熟悉有關簽名的知識方的宣誓證詞。 請記住,因為大多數人在年老時都會死亡,所以能夠可靠驗證簽名的人可能會喪失活力,死亡或“生活在佛羅里達州”。

現在幾乎所有的州都有授權自我證明遺囑的法令。 只有馬里蘭州,俄亥俄州,佛蒙特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沒有。 在那些確有授權自我證明的法令的國家中,並非所有國家都是一樣的。 在一個國家自我證明的意願可能不會在另一個國家自我證明。

一些州只要求公證證人的簽名,而有些州則要求公證立遺囑人和證人的簽名。

自我證明法規提供了一個程序,可以在簽署時證明其意願。 在遺囑簽署時,作出遺囑的人和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宣誓。 如果這樣做,那麼沒有證人必須在死後“證明”遺囑。 遺囑是簡單地提交的,遺囑登記冊指出,需要證明自己的宣誓書並且沒有證人證詞。 沒那麼容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如果公證人不在場且律師在場,律師可以宣誓並隨後可以向公證人提供證明。 如果是這樣,誓章的形式要清楚說明律師宣誓並且出現在公證人面前,這一點很重要。

雖然遺囑在沒有自我證明的宣誓書的情況下仍然有效,但現在是使遺囑自我證明的標準做法。 在遺囑簽署時,有時難以安排公證人出現,但在這一點上稍加額外的努力可以在以後為您的受益人節省更多的麻煩和費用。

缺乏創造新意志的“自我防禦”理由? 不,沒有必要為了增加一份自我證明的宣誓書而創造新的意志。 但是,如果您正在製定新的意願,強烈建議您自我證明。 可以通過添加一個codicil來使舊的自我證明。 由於codicil對遺囑進行了修改並重申了未改變的部分,遺囑將由codicil“重新發布”。 因此,自我證明的codicil也證明了意志。

我發現,遺囑登記處不以同樣的方式看待這個問題。 但是,為了安全起見,不要添加一個codicil,而要附上一份自我證明的宣誓書來完成一項新的遺囑。

根據你的意願進行的一些前端工作可能會給執行者帶來一個不同的世界,讓法院系統認可這種意願。 我們大多數人都喜歡我們提名的遺囑執行人,所以請為此付出一點小小的代價,以換取將用於解決遺產問題的重大努力。 公證員在發生問題之前消除簽名問題。